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区分制共犯体系的整体性批判

  

  其次,限制的正犯概念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造。一般认为,刑法规范由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组成,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主要是通过刑法分则中的行为规范来实现的。例如,在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根据限制的正犯概念,只有正犯才是违反“不得杀人”这一行为规范的行为人,而共犯违反的则是“不得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杀人”的行为规范。但是,这种理解无法说明,同样是造成法益侵害或威胁的行为人,为什么会违反不同的行为规范?而且,这种理解还意味着,在刑法总则没有关于共犯处罚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共犯就不具有可罚性,因为刑法分则的行为规范仅适用于正犯。限制正犯概念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造。从实质上看,刑法分则“不得杀人”的行为规范不仅包含不得“亲自”杀人的内容,而且包含不得“以任何归责的方式”杀人,否则“不得杀人”的行为规范就无法得到周延的保护。既然刑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均在于保护刑法分则各条的法益,那么无论是正犯还是共犯,都违反了“不得杀人”的行为规范。


  

  再次,限制的正犯概念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归责原理。刑法归责的任务在于从众多的因果流程中找出为法益侵害结果做出贡献的行为人,并将该结果算到他或她头上。根据限制正犯概念,只有正犯才是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而共犯只不过是符合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所谓修正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但是,这种对于“实现构成要件”的理解显然是形式化的,不符合刑法基本的归责原理。根据刑法基本的归责原理,不仅自己亲自直接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的正犯,而且所有为构成要件结果做出因果性贡献的共犯,均为刑法归责的主体,因为他们均为造成法益侵害或威胁的行为人。相应地,所谓的“实现构成要件”,当然就不能形式地理解为仅以刑法分则描述的方式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正犯),而是要将其实质地理解为所有为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做出贡献的行为人(包括正犯和共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