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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制共犯体系的整体性批判

区分制共犯体系的整体性批判


江溯


【摘要】区分制共犯体系的逻辑起点是限制正犯概念。这一错误的逻辑起点,导致区分制共犯体系产生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无法实现、共犯从属性违反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共犯处罚根据论在根本上本末倒置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立法论上看,区分制共犯体系并不值得采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应当摒弃区分制共犯理论。
【关键词】限制正犯;区分;从属性;处罚根据
【全文】
  

  所谓区分制共犯体系,是指在法律条文之中,不仅就犯罪之成立在概念上区分为“正犯”和“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且在刑罚评价上对两者也加以区分的体系。采用这一体系的代表性立法是《德国刑法典》和《日本刑法典》。在这种体系之下,正犯是自己亲自实现了不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而共犯则不过是为这种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做出因果性贡献的行为人。区分制共犯体系正是以这种限制正犯概念为出发点建构了整个体系。既然采取了限制正犯概念,那么接下来就必须回答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处罚共犯的理由何在等三个问题。从表面上看,区分制之下诸多纷繁复杂的理论学说似乎是相互独立的,但实质上彼此之间却有着一定的逻辑关联性,只是这种逻辑上的关联性几乎被各种形式概念、专有名词所掩盖了。{1}141本文将沿着这种逻辑关联的脉络对之进行全面梳理,以便理解区分制的根本缺陷。


  

  一、限制的正犯概念:一个错误的逻辑起点


  

  在区分制之下,所谓正犯是自己亲自实现全部不法构成要件的人。只有正犯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共犯不过是刑罚扩张事由。在区分制之下,正犯是犯罪的核心,相对于共犯而言,正犯具有优位性,而共犯仅处于犯罪的边缘位置。{2}9区分制正是以这种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础的,即整个区分制的逻辑起点就是以原则上仅承认正犯的可罚性而否定共犯的可罚性为核心的限制正犯概念。但是,限制的正犯概念存在以下根本缺陷:


  

  首先,限制的正犯概念不符合刑法的目的。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保护。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家的刑罚只有在“合乎国家目的”的范围内才是被允许的;刑罚的使用必须要能通过国家的任务来目的理性地正当化,而这个任务就是“保护法益”。{3}77。因此,无论是何种犯罪参与者,只要其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原则上就是刑法制裁的对象。但是,按照限制正犯概念的逻辑,只有自己亲自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的正犯才是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人,而共犯只不过是依附正犯存在的边缘形态。如果遵照这种逻辑,那么法益保护就会处于极为不周延的状态。这是因为,即使没有自己亲自实现不法构成要件的共犯,只要实施了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行为,如果不在实质上肯定其为刑法所制裁的对象,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他人来实施犯罪,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也将完全无法实现。因此,限制的正犯概念是一个违背刑法目的的概念,正是在这种背离刑法目的的概念引导下,区分制共犯体系陷入了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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