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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律推理于司法过程中的定位

  

  当然,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所为的。虽然做出结论是出于法官之手,司法面临的具体复杂情况并不能保证其严守在法律预设的理性之内。但是,司法具有实践理性,决定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审判人员对形式法律理性的反叛并不能将其当然地认定为非理性。司法过程中,每个人以各自不同的角色参与其间,通过当事人间的举证、辩论等程序的操作,法官依据法律、以道德原则和价值判决进行实质法律推理,使判决取得法律和社会的双重效果,从而使判决结果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


  

  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从横向还是纵向上看,法官进行实质法律推理的情形都是复杂的。


  

  (一)法官拥有一张法律的信念之网


  

  法官必须在自己的理论知识、独特的实践经验(培训和亲身实践的经验),对自身角色的理解和法官的职业道德等组成“信念之网”的前提下独立地断案。“在面对疑难案件的事实以前,法官就拥有一张法律的信念之网。”[7]实际上,在一定区域内,法官具有类似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能够确保实质法律推理的结果的相似性,“如果你们注意与普通老百姓相比,法律职业具有相对的同质性,你们就会理解实践中这一广泛的意见一致。”[8]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是以不告不理、居中断案做出判决这样的社会角色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去,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作用,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整体素质,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业务水平、责任心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伯顿教授看来:“对不同官员(即法官,引者注)在类似情况下所做出的判决的比较可以表明,官员的个性、政治因素或各种偏见对判决的影响比法律要大。”[9]“如今,人们普遍承认,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于法律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它们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而且影响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10]


  

  (二)法官的推理思维是综合的


  

  法官必须综合各种推理思维,将各种推理方式运用到司法过程中去。形式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将首先从制定法出发,充分运用形式法律推理。但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决结论不一定非常合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出现了显着不公平的情形,那么就必须充分运用实质法律推理。一般而言,简单案件适用形式法律推理即可,而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应注重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在当代中国主要属于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中,法律人应以一种追求系统性的好结果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充分利用各种相关信息,基于社会科学缜密思维,尽可能借助作为整体的司法制度来有效处理难办案件。”[11]瑡当然,各种法律推理方式并不一定是以固定的顺序进行的。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往往一开始即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或者将各种推理方式一次性地运用于一个过程。在比较特殊的案件中,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就更大,对判决结果更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实际上,实质法律推理从来不排斥其他推理形式的存在,有时甚至正是由于形式法律推理等形式,才保证了实质法律推理不走向极端,保证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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