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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律推理于司法过程中的定位

实质法律推理于司法过程中的定位


强昌文;黄祖旺


【摘要】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使司法具有了合理性、协调性和实效性。无论从法官的基本信念、思维方式、审理技巧,还是从法官的期待来看,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都应得到普遍的运用。但是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官优先选择形式法律推理,对实质法律推理报以谨慎的态度。必须要以实质法律推理为核心来重塑司法推理体系。
【关键词】司法过程;形式推理;实质推理
【全文】
  

  实质法律推理是广义上法律推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质法律推理,在以法律和事实为基本但不限于此的基础上,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当事人利益得到保护和法律的社会作用得到实现有机统一起来,进而实现实质正义、达到实质法治的目的。就司法层面上来说,实质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一个内容。现实司法活动中,法官对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心存畏惧,[1]但实质法律推理对司法过程和结果又尤其重要。因此,本文就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以及我国法官如何来对待实质法律推理事项做一论证。


  

  一、实质法律推理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推理方式


  

  形式法律推理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们进行司法活动最一般的思维活动和行动依据,否则司法活动就无从进行,这也是在法律推理中最早取得共识并一直坚守的底线。问题是,我们怎样从法律推理的大背景下把握实质法律推理的应有位置?实际上,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实质法律推理最能体现司法的特色。置言之,没有实质法律推理的存在和实际运用,就无所谓司法的推理活动。是司法的活动让实质法律推理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离开了实质法律推理,司法的意义荡然无存,同样,离开了司法活动,实质法律推理只能束之高阁。


  

  (一)司法的合理性与实质法律推理


  

  从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司法活动的两个维度。在法治社会,司法活动须依法律规范进行,制度形态的法律、司法主体的合法行为、法律规范的具体运用,都是司法过程中的必要内容。但这样只是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而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效果,要使法律具有实效性,使司法活动更具有合理性,其过程非常复杂。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合理,法律的内容要体现科学性,符合客观规律;要体现正当性,符合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属性;要体现平等性,符合民主的要求。[2]良法的出台虽然需借助立法机关的制定行为,但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却往往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所总结的经验对立法机关的反馈,这是立法机关检验法律实效最便捷的方式。其次,法官行为要具有合理性,从大的方面说,法官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小的方面,法官必须恪尽职守,客观中立,不徇私枉法,保证公平司法。最后,法律适用的后果要具有合理性。罗尔斯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3]一般认为,法律判决能够为社会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法律适用的后果即是合理的。从合理性角度来说,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合法性即是一种形式合理性,而狭义的合理性表现的是实质合理性。前者是法律规范的运用,后者是对法律规范背后价值的尊重。无论是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其检验的标准只存在于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司法的实践理性是其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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