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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二、程序:如何追究律师伪证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实体方面描述精准对于确保无辜者不受非法刑责至关重要。然而,无论对实体问题如何界定,都不可能穷尽一切事实之可能,也不可能避免法律执行者从不同原因、不同角度“解读”法律。另外,即使最终被追诉人被无罪释放,但程序本身对其也是一种讼累。“就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被剥夺自由和名誉所遭受的痛苦而言,与被判刑的人相差无几。”[16]更为重要的是,在律师伪证案件中,侦控机关可以利用程序起到一石二鸟之功效。无论辩护律师最后是否被定罪,侦查机关只要启动对律师的追诉程序,就可以使其停止辩护工作。这样,启动程序不仅使得律师受到追诉,而且还可以大大削弱原来案件中的辩护力量和效果。因此,设计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对于防止辩护律师受到滥诉,同时保障原来案件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关键。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管辖和立案程序。
  (一)律师伪证案件的回避制度和管辖权归属
  回避制度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与侦控机关对抗,很有可能涉及相关办案人员的直接利益,如指控罪名不成立,办案人员的很多方面包括考核、职务晋升等都会受到影响。不难看出,原来案件的办案人员与该案中的辩护律师形成了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律师伪证一般是由他们“检举”、“揭发”,显然,如果再让其参与律师伪证罪的侦查或起诉工作,很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然而,如果仅仅要求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个体回避,仍难以保证律师伪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是由我国公检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决定的。
  在确立整体回避制度之后,对于律师伪证案件应当由哪个机关办理,在逻辑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上级机关办理,另一种是指定管辖。但是,如果直接将律师伪证案件交给上级公安机关侦查似有不妥。原因如下:第一,在我国,上下级公安机关是领导关系。在此种体制下,即使案件交由上级机关侦查,由于案件直接涉及下属机关或者下属人员的利益,上级机关也难逃偏袒之嫌。第二,我国级别管辖与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相关。按照规定,我国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的犯罪案件。而在一般情形下,律师伪证案件无论在性质上,还是犯罪的危害程度方面均不属于上述之列。第三,如果律师伪证案件交由上级机关侦查,其后果是增加了上级机关及其与之同级的检察机关、法院的负担,可能削弱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能和其他职能。因此,结论是,对于律师伪证案件适用指定管辖为宜,即由前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指定本辖区内的另一个机关侦查律师伪证案件。
  《修正案(草案)》没有确立集体回避制度以及律师伪证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实为一种缺憾,应当对此予以规定。
  (二)律师伪证案件的立案程序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律师伪证案件规定特别的程序,而实践中有些侦控机关只要认为律师在诉讼中存在伪证行为即立案侦查。然而,正如上文所提及,此举不仅有报复之嫌,而且还有可能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从维护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除原办案机关应当回避外,法律还有必要对律师涉嫌伪证案件的启动条件和时间进行特别规定。
  有学者主张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前置程序,即,在律师协会建立两个机构,一个是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委员会,基本功能是接受对律师的投诉并加以调查,但没有裁判权。另一个就要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它不拥有调查权但拥有裁判权,这相当于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只有经过听证违反职业道德,需要吊销其律师资格的时候才能提交司法机关处理。[17]其理由是,如果律师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律师的行为也必然违反职业道德,所以应当先由惩戒委员会对律师进行行业内部的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及其理由似乎需要进一步考究。律师协会惩戒律师是因为其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触犯或者可能触犯了刑律。前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业的纯洁和自律,而后者是要维护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如果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前置程序,然后根据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结论来决定律师是否应受刑事追究,此种以行业组织的认定结论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条件或前置程序的做法,势必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当性权力。这是因为,纪律惩戒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对应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主持者,解决不同的问题,前者对后者没有也不可能有决定性关系。因此,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对于律师伪证案件的立案条件和时间,应当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根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律师伪证案件的立案侦查应当以“有犯罪事实”为前提。接下来的问题是,由哪一个主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有犯罪事实”是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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