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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新闻立法历程与思考

  

  五、为什么文化立法27年一直缺乏重大进展?


  

  从1984年筹备新闻立法到现在已有27年了。我国原打算要搞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电影法,一个都没有搞出来。究其原因:


  

  (一)没有深刻认识到立法的意义,没有看到扩大民主、自由,是人民的强烈愿望,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执政党永葆活力的需要。要不要新闻出版立法,绝不是哪一种驭民之术更好的问题。陈云的说法不一定妥当,更不一定永久适用。他曾经说过:“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实际上,自袁世凯政府倒台到国民政府上台,其间并没有出版法,传媒放纵到无法无天,国家社会混乱不堪。国民政府《出版法》颁布,有不得“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等等一系列的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当时国家混乱,政治腐败,政府不能完全控制局势,是很难有空子可钻的。再说,从组织原则来看,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是载入党的十三大报告的,是全党的决定。邓小平说,十三大报告一个字不能改。陈云一向尊重党的决定和党的组织原则,有关部门也没有权力不执行全党的决定,只听某个人的一时意见。


  

  (二)把暂时起作用而副作用极大的方法当做长治久安之计。


  

  我们有两个口号是有问题的,在实践中更是让它走向极端。


  

  一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以正面宣传为主”。这个口号从字面上看好像没有问题,但我们的媒介批评历来就少得可怜,1989年急忙提出这个口号,其实际作用就是减少舆论监督。新闻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市场经济下经济利益多样化,经济行为复杂化,容易产生贪污、腐败,本来就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可我们错误总结教训,大搞“正面宣传”。尉健行在2002年人大会议期间说,“近几年查办的大案要案,大多数发生在1993年至1997年之间,1998年以后作案的逐步减少。”我认为,这与1992年宣布搞市场经济以后,舆论监督反而被大量削减有很大关系。1998年朱基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强调舆论监督,以后情况稍好一些。


  

  二是稳定压倒一切。从辩证法、系统论的观点,任何事物只能有它自己合理存在的地位,不能因为一种事物重要,压倒其他一切事物。在新闻实践中,报纸揭露本地区的腐败被视为不利于稳定。让稳定压倒一切,就变成让稳定压倒了公平、正义。每个省、市都力图避免媒体暴露自己的矛盾和问题。2005年还取消了跨地区的舆论监督。其结果是,一边是腐败在蔓延,一边是揭露腐败的舆论监督在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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