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析德国榜样与日本明治宪政改革

  

  9月,伊藤博文在给松方正毅的信中同样表明,从施泰因的国家学讲义中受益匪浅。格涅斯特告诉伊藤应尽量缩小议会权限,加强君权和行政权。施泰因则指出实行普选的危险以及两院制和皇室自律主义的重要性。[32]


  

  11月,伊藤博文从维也纳重返柏林,在写回国内的信中吐露了对德式宪政的信念,内称:“从施泰因的讲谈中得到的启示是立宪君主政治主要组成部分为帝家之法、政府组织和立法组织,三者缺一不可。而能确立使三者并行不悖的统合体制者即宪法……今议者论及政体者,多认为应以议会政府为模范,进而以帝权为轻,盖创设议会政府便不得不削减帝权。是应重帝室,还是应利用议会政府,愚惟己见,偏重民权共和是与立宪君主政治背道而驰的。”[33]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1883年8月3日回国后,伊藤博文决心按照普鲁士宪法精神制定日本新宪法。与此同时,在振兴德国学方针下,伊藤博文委托当时的日本驻德公使青木周藏聘请普鲁士官员赴日做政府顾问,并开始相关准备工作。[34]1884年3月17日,在宫中设制度取调局,该局除继续调查宪法外,还在起草宪法方面发挥作用。而未将其设在作为行政总部的太政官中,也表明明治政府已确立钦定宪法方针。[35]同年7月,颁布“华族令”,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制,维新功臣均列入华族,成为新贵族。1885年12月,废除太政官制,实行资产阶级内阁制。


  

  与此同时,伊藤博文主持,井上毅、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开始秘密起草宪法草案。1886年,伊藤邀请格涅斯特的弟子毛瑟到日,同1878年作为外务省顾问到日的罗埃斯勒一起接受咨询。由井上毅负责参照咨询记录进行具体草拟工作。1887年4月、5月,《甲案试草》和《乙案试草》先后完成。其中《甲案试草》中将咨询记录作为别本附录,《乙案试草》则将二人意见编入条文。在井上两案和罗埃斯勒起草的《日本帝国宪法草案》基础上,进一步制成《夏岛修正案》,该案经修改,于1888年4月完成定本宪法草案上奏天皇,由天皇亲自裁定。同时设立作为天皇最高咨询机构的枢密院,该机构由议长伊藤博文、书记官长井上毅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书记官组成,主要职能即审议宪法草案。[36]民间及部分政府官员主张将草案提交国民议会或官民共同的宪法议会讨论,遭到坚持钦定宪法的政府拒绝。伊藤博文辞去总理大臣职务,转任枢密院议长,召集顾问官和内阁大臣,从同年6月18日起,在天皇亲临指导下,秘密审议宪法草案。[37]《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最终于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1890年开始实施。


  

  五、明治宪政体制成为帝国宪政的翻版


  

  明治宪法直接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1850年普鲁士宪法是由普鲁士国王颁布的钦定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国王为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反映了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君主专制色彩。而明治宪法76条中有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如第31条(战时或国家事变,不妨碍天皇大权施行)、第71条(帝国议会如未决定预算或预算不能成立,政府应照上年度预算执行)。[38]甚至有学者断言明治宪法“只有三条是独创的”。[39]宪法内容的相似性也使得根据宪法规定建立的日本宪政体制与德国宪政体制极为相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