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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析德国榜样与日本明治宪政改革

  

  加藤弘之的《国法泛论》译本只是伯伦知理原著的一部分。包括原著首卷和第6至第9卷。首卷包括国法及国政、国法私法的不同、国法渊源等内容;第6卷介绍各种宪政体制,尤其是君主立宪制的构成,如君主、世袭法、国家元首权利等;第7卷介绍国家职务及政令(包括职务种类、官吏任用及其权利义务)、议政官、兵权、常备军、护国军、警保;第8卷包括司法(性质、种类及通则)、私法(民法)、刑法、政务法(行政法):第9卷主要论述国家教育问题,包括宗教因素、国家与学术,国家与民办学校、各种学校等。[12]


  

  在第6卷中,伯伦知理在介绍各种政体(包括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同时,对其优劣进行了比较,尤其对选择民主政体的法国不断发生革命对民众权利的损害作了重点分析。伯伦知理认为德国不能建立英国式君主立宪,也不应模仿法国式民主政体,注重民权轻视国权将使国家陷入混乱,民权将受到更严重蹂躏。故此,加藤弘之主张“日本必须成为弗里德里希大帝领导下的普鲁士一般的启蒙专政国家”,“在天皇成为专制君主后,随着开化程度提高,向立宪君主制迈进”。[13]由于加藤在1877年成为东京大学校长,他的德式宪政倾向无疑影响了官方决策。


  

  明治14年(1881)政变后,加藤决定将之前自己的著作绝版,并于翌年出版作为转向标志的《人权新说》一书,宣扬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否定天赋人权。其第一章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根据,断定天赋人权是妄想,否定人生而平等,认为当时欧美国家实情是上等平民(富商豪农)握权,左右社会大势;[14]第二章论权力的肇始及进步,指出人类权利是优胜劣汰的产物,是胜者为保全自身地位安全而对弱者给予某些自由和保障,因而个人权利应由国家大权(皇权)的掌握者保护;[15]第三章论谋求权利进步应注意事项,反对普选,强调权利进步须基于民情风俗进步,亦即渐进式进步。[16]上述主张显示加藤的权利认知彻底从强调国家应保护民权转向强调统治权高于民权的正当性,显然是受伯伦知理的影响,而他的这些观点又影响了御用学者穗积八束、上杉慎吉等人,进而又影响到明治宪法制定。


  

  如果说加藤弘之的宣传只是使德国宪政思想间接影响明治宪法制定的话,那么作为明治宪法起草人之一的井上毅的宣传则使德国宪政思想对明治宪法的制定造成直接影响。


  

  井上毅原本关注法国法制,曾阅读《法的精神》《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社会契约论》等法国民权思想著作。1871年,井上毅成为明治政府司法省官员。翌年,他被选为岩仓使团中负责考察欧美司法的江藤新平的随员,虽然江藤新平最后奉命留守国内,但井上毅还是作为使团成员出访了欧美。在对法国和德国考察过程中,井上毅被普法战争后法国城市的破败之像震撼,并得出类似伯伦知理的见解,认为日本如采取法国式激进的法律制度,将出现法国式动荡,采取德国渐进式的法律制度则可避免类似问题。


  

  1881年,井上毅奉命进行宪法调查。不久,向伊藤博文、岩仓具视等提交三份意见书,集中反映了其日本应实行德式宪政的主张。其《意见一》首先比较了英国同普鲁士宪政的区别,指出:“英国议会不仅有独立立法权,且掌握行政实权,统而不治的英王的地位类似日本武家时代的天皇。而普鲁士国王尽管与议会分享立法权,但行政权专属国王。无论议院各政党比例如何,国王有权选任宰相,虽然为树立政府权威,需用多数党推荐人选,但国王的选任权不受议会左右”。[17]其次比较了日本与英国国情的区别,英国一党成为少数时必有一党成为多数,多数党可组阁,但日本政党组织未成熟,当多数党成为少数时余下之党未必能成长为多数党,必然混乱,甚至兵戎相见。倘若政府更迭,在野党肯定不能像英国在野党那样提供众多才俊担任政府要职。由此,与其模仿英国宪制进行急进改革,不如模仿普鲁士采取渐进路线,即使遇到挫折也有回旋余地。《意见二》中指出为使政府重要职务的选拔任用由天皇实施,并不为国会左右,就要像普鲁士宪法那样明文规定由天子选任大臣以下敕任诸官,决定其进退,政府与国会对预算案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可沿袭前一年预算,实际上就是使内阁独立于议会。[18]《意见三》以元老院国宪案和交询社私拟宪法案为对象,着重对前法案中有关租税的规定及后法案中有关责任内阁制的规定进行了批判,理论依据依旧是渐进主义是日本唯一可选择的近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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