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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

  

  (四)无法确定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既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相对的企业享有哪些权利?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找不到与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权利。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回归到守法义务的原因之一。


  

  既然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形态是守法义务,那么在法律上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何在?很多学者认为,将企业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是一种宣示性、倡导性规范。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其意义主要表现在:1.使法律体系完善,符合大陆法系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企业社会责任统领其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处于该义务体系金字塔的顶端。2.弥补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当企业规避法律义务或法律不完善时,对企业不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一种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以期能起到预防和舆论谴责的效果。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中有些是无法内化的。守法义务仅是最低限度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倡导企业在履行最低义务的同时,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强化自己责任,降低负外部性。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应该清楚地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受制于企业营利本性及其水平,企业营利性决定了其和政府职能的界限,营利水平决定了其承担道德责任的程度;受制于人类理性发展程度尤其是科技水平,科技水平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时空范围;受制于市场机制尤其是竞争机制,竞争机制决定了在特殊情形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受制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含糊不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零和博弈,与此相应的是对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无法确定判断主体及标准,在营利冲动下效率违约或违法使社会合约成假性。因此,要正确地划清企业和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将社会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明确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合理范围且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主要内容。否则,就可能泛化企业社会责任,危及企业利益甚至存在,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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