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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美国和德国的宪政实践表明,在权利保护的问题上,运用价值排序的方法来进行取舍或以此确定不同的保护方式并非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保护方法。在权利保护的问题上,虽然在一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其实际保护的权利总是有限的,但在保护原则的确定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应当成为宪法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2、及时性原则。从权利生成和发展轨迹来看,处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其保护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权利因子阶段的权利由于处其尚处于权利形成的早期阶段,其权利形态尚不明确,权利内容也未确定,因此权利保护的要求并不明显。权利从权利因子阶段发展到非基本权利阶段以后,其权利保护的要求将逐步显现,此时需要宪法给予及时的保护。由于非基本权利不象基本权利那样要求国家权力对其采取主动的保障措施,因此相对于基本权利保护请求的显性特征而言,非基本权利的保护请求可能显现出某种隐性的特征,这就需要国家权力对其保护请求具备一定的敏感性,在非基本权利产生保护请求时给予及时的保护。


  

  如果非基本权利未得到及时的保护,这些非基本权利将存在异化的可能。基本权利由于其已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的发展,已定型化为一种具有确定内容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由于其形态尚未完全固定,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当这种类型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保护需求时,如果这种保护需求得不到及时的实现,非基本权利存在发生变异的可能,甚至有可能变成一种现有权利体系的破坏性力量。


  

  例如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它的发展和成熟有着一条清晰的轨迹:在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前,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能力处在较低的水平,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微乎其微,即使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此时环境的变化也尚未达到使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恶化的境地,这种变化并未使人类感到其生存受到影响和威胁。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和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出现,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对环境的不断破坏,如空气、土壤和水污染、环境噪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酸雨、酸雾等等,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些环境问题的出现使人类的生存环境面临着严重威胁。环境权即是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新类型的权利发展演化非常迅速,很快地从非基本权利发展到基本权利的阶段。目前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问题已得到比较好的解决,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权利也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经济发展的压力,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问题就成为这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考验。在这对矛盾面前,出于更快的发展经济的考虑,很多国家都把发展经济的目标放在首位,而将环境保护的问题置于其次,这种政策选择导致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些国家,环境权尚未上升到基本权利的高度,因此环境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不完备,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行政层面的环境保护不力,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未能得到到及时的制止;司法层面的保护途径不畅,大量的环境权侵权案件被法院置之门外,受害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在这些国家,由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要求未有得到及时的回应,因此各种形式的因环境权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秩序的维持带来持续的压力,环境权问题已经演化成了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从宪法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这种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宪法对非基本权利的保护不及时造成的,如果能够在这种权利提出保护要求的早期就将其纳入宪法保护的范围而使其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权的问题就不会愈演愈烈乃至最终异化为非环境权性质的问题。


  

  (二)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途径1、宪法解释途径。宪法对权利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的,司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如果不对宪法作出解释,宪法就无法在具体案件中予以适用。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适用的历史来看,在宪法解释的方法上,存在着“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的长期对立,这种分歧如此明显,以至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常发生分裂——判决结果只不过是持多数意见一方微弱优势的反映,而并非压倒性多数或者全体一致意见的反映。


  

  持宪法解释原旨主义观点的法官坚持认为,法院是适用法律而非创制法律的机构,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宪法的原意来适用,既不能作扩大解释,也不能作缩小的解释,必须尽量使解释的结果与制宪者的原意相吻合。“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11}如何确定原意呢? 这需要从立宪时留下的资料中去寻找答案,要在立宪者留下的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的言论、宪法文本等第一手资料中去捕捉线索,通过这些线索来揣摩制宪者的意图,通过揣摩到的意图来对宪法的具体条文进行解释,然后将解释的结果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


  

  持非原旨主义观点的法官则认为,制宪者的原意是无法确定的,通过制宪者留下的资料去揣摩制宪者的意图是一种主观推测的结果,这种结果只是推测者的本人的意图而并非是制宪者的原意;而且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现时的情况与制宪者所处的年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宪者不可能预计到若干年代后的社会发展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因此从制宪者的原意中不可能找到解决现时问题的答案,要解决当下的问题,必须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条文作出新的解释,以使历史上的制宪者所制定的宪法能够解决现时的宪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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