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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探讨

  

  显然,这部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由于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必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行政强制法施行后,涉及土地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有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依据行政强制法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及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类型。


  

  实际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优越资源条件;行政强制法规定由法院来实施涉及土地行政强制执行,有损人民法院司法的中立思想,影响司法形象。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有四个层面的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征地不服、补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审查裁定是否准予执行,行政相对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参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行政相对人再到人民法院来提起行政起诉,就会造成不利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纠纷公正的解决;另外人民法院的警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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