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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执法职能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二、监狱民警执法职能依法实施法律保障研究


  

  (一)提升执法理念


  

  一是“责任追究”理念要转变。当前的责任追究理念和当前的监管改造环境相滞后,如监管安全“四无”的提法是很好的,也是很有高度的,但是在当前的监狱环境中,特别是当前的押犯结构复杂、管理模式落后、警囚配备比例过低和监管环境的滞后,导致出现许多监管漏洞和真空。人的思想是很难掌控的,特别是当前押犯数多,警囚配备比例过低,每个民警要管理罪犯过多,无法确实掌握到每一个罪犯的思想动态。而人的思想是千绪万变的,随时有可能因为某个因素而出问题。而一旦出了事故,当事民警就要受到责任追究甚至是要负刑事责任。对于民警在工作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出现的监管安全事故和非正常死亡,希望刑罚理念的制定者、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理协调,给予更为明确的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只有明确了责任追究处理制度,才能让民警正确定位自己,明确责权,更好的履行职责。二是要确保执法权的充分性。确保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行使或者是必须行使的权力。当前看似强势的监狱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实际上受到很多约束和限制。而在当前的特别时代环境底下,罪犯及其家属的过度维权或无理缠诉,也导致了民警执法权不能得到充分的执行和体现。对于当前的法制,也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保证监狱民警在行使充分性执法权是民警所在的岗位所必须履行的,而且是应当充分发挥监狱民警的执法职能并产生执法效果。三是建立健全民警申诉及复议制度。罪犯在日常的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民警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找检察院告民警,给民警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民警一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民警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民警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所以应建立民警申诉处理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对民警合法权利的保障。


  

  (二)规范管理模式


  

  一是提高财政保障。由于体制上的因素,监企不分,监狱经费没有实行全额财政预算,特别是监狱建设经费仍需靠监狱生产经营来弥补,造成监狱民警收入总体相对偏低。部分监狱原来制定有改造、风险安全奖,但相关政策规范津补贴后,大部分津补贴基本取消,高风险、高强度岗位的民警只有少量的补贴,没有体现工作的特殊性。同时应逐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现监企分开,财政全额保障监狱经费。进一步提高警囚配备比例,并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类管理,避免罪犯之间交叉感染,以及警力较少所带来的管理风险。二是合理设置岗位。目前,监狱民警的岗位划分不尽科学、合理,最主要的就是缺少具体、细致的岗位分类,岗位界线模糊。监狱民警承担着教育改造和生产管理的双重任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既要教育改造罪犯,又要管理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的做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监管和生产给监狱民警带来了两个安全的重压。结合当前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监狱民警岗位设置宜分为政工类、管教类、生产类和行政后勤类四类岗位。三是明确《劳动法》待遇适用监狱民警。监狱民警是国家公务员,同时也是劳动者,不能因为监狱民警职业的特殊性,不能因为财政及体制问题,而没有办法按规定的警囚比例配备民警,而剥夺了监狱民警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事实证明,封闭的环境和高强度长时间的劳动,导致的是人的身心疲惫和健康受到侵害,同时也将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监狱对监狱民警的管理,应严格落实《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和相关的规定待遇。只有明确《劳动法》待遇适用监狱民警才能确实保证基层民警的身心健康,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减小过度疲惫及消极工作所带来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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