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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执法职能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当前阶段押犯多,关押高度集中,监狱难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严格的分别关押,分类管理,使执法的风险性增加。押犯的高度集中,使得罪犯更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监狱基层民警要面临罪犯改造的问题,还要面临如何预防罪犯间的拉帮结伙,起哄斗殴的安全问题。在监狱执法环境中,改造和反改造的矛盾仍十分尖锐,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非暴力抗改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罪犯受到法律制裁后,把怨气对准民警,肆意诬告、造谣中伤、无理纠述、纠访。狱中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较大,对抗民警的管理教育、袭击、辱骂民警,甚至恶性案件等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如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民警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囚犯杀死一名民警后越狱的事件,手段就极其残忍,被杀害民警身中54刀。此外,一线民警的工作场所普遍条件较差,噪音大、粉尘多。对艾滋病、精神病等特殊罪犯的监管改造,职业暴露风险较大,存在被感染、受攻击等经常性威胁。防逃、防暴狱、防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等任务,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经济、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同时受舆论和外国人权组织的压力,对监狱民警执法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都是监狱民警必须承受的压力。同时,不少民警还面临着发展的压力,有的民警工作到一定的年龄,仍然没有长足发展,只能去门卫、岗楼当值班员、车间当带班民警。


  

  (四)罪犯过度维权,民警执法权利保障真空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正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但是,现今能存在较多的罪犯对权利保护的过度的曲解,一些罪犯在主张和诉求基本权利时,不切实际地扩张和滥用自己的权利,直接影响着监狱民警执法权的依法行使。主要表现:一是监狱对于罪犯维权行为的立场不够清晰。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享有或者限制的权利,哪些是监狱的公权力,哪些是罪犯的私权利,哪些罪犯应当享有,哪些应受到限制,立场不够清楚。监狱作为权力机关,公权力应当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但往往脱离了自己的立场趋于的私权“法无禁止不可以为”,而附罪犯的权利要求。二是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使减刑无望,他们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其它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改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日常的计分考核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惧感,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所犯的错误又得不到禁闭处分,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制约束措施,民警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三是押犯结构急剧变化,狱内斗争日趋复杂。随着“二进宫”、“多进宫”、黑社会性质的罪犯增多,以及高智商犯罪等情况的出现,一些罪犯故意扰乱监管改造秩序,制造事端,挑拨民警与罪犯的关系;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民警心理,观察和记录民警言行的(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再加之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民警执法权行使受到极大阻碍。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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