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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执法职能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二)监狱法治环境不够完善,致使民警执法权利保障不力


  

  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任何的执法行为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如果在执法中出现无法可依,就无法谈及执法质量的问题。随着《监狱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改完善,监狱法制建设较之过去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监狱法》条文的过于原则、操作灵活性差,法律规模和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刑事诉讼法》、《刑法》,加之很多内容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不相协调,甚至有时出现脱节与相互冲突,对于一些长期存在,多次发生的敏感问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影响了执法权威和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监狱法》迟迟未能修改完善,《监狱法实施细则》迄今未能出台,监狱执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执法规范,为此各地监狱管理部门不得不纷纷出台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相关执法规定,规范性规定各有不同,水平参差不齐,科学性、适用性有待商榷。如罪犯的行为规范、处罚规范、奖励考核规范的不配套;处罚规范中的条款过于僵硬、缺乏兜底性条款;一些处罚规定中适用了类比性条款有违法治原则;奖励考核性难以发挥整体的激励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短刑犯缺乏有效的奖惩规范和措施;一些没有制定规范性规定权限的机构擅自违权制规,甚至一些监狱也出台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等。


  

  (三)监狱管理理念和环境滞后,造成监狱民警权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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