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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典中寻找法治

  

  法治的品质要求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不同时代与国度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虽说在许多具体的方面还不乏争议,但我们依然可以循着其最基本的规定性或品质要求来寻找法治是什么。


  

  第一、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富勒),法治首先需要一套完整自足的法规系统,国家、社会、个人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受这套规则的有效制约或指引。管仲所谓“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虽不是现代法治思想,但其蕴含的精神却有相通之处。


  

  第二、法治是“良法”之治,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理论的大部分争议可能都与如何界定“良法”有关,大体而言,可以据此辨析出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两大类型。程序法治观对“良法”之要求完全限于法律本身,注重法律的公开性、普遍适用、相对稳定、不自相矛盾等内在品质,强调程序正义,典型如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富勒所谓法律的内在道德。实质法治观则认为法律必须体现人权、自由、平等、公共利益等价值,追求实质正义,如德沃金认为现代法律要求“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的关心和尊重人民”。其中最为人们所认可的是,法治的精神在于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保护权利是因为“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由此必须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老威廉?皮特),以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到权利。


  

  第三、更广义的法治观还将其它一些要求纳入到法治之中,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给予法律制度生命和真实性的是外面的社会世界”(劳伦斯?弗里德曼),由此,一些看似法律之外的事物,诸如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公民精神等,因为在实践中与法治紧密关联,甚至有一定程度的伴生关系,便被广义法治观当作了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法治道路之反思


  

  关于如何选择当代中国的法治道路,历来存在几组相对立的模式,比如主张借鉴移植西方模式与注重发掘本土资源,主张国家自上而下变法推动与由社会自下而上生成,主张法治的普适性与关注法治的地方性,等等。以经典法律格言为观照,或许可以断言,未必存在普适一统的法治模式,但无论如何,法治都存在某些最基本的规定性和最核心的精神品质,我们可以根据时代地域的具体情境对这些规定性和品质有所取舍变通,但决不能弃之不顾,否则,“法治”也就不成其为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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