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基层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几点思考

  

  二是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要不断增强聘任制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树牢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时时处处做到自盛自重、自警、自勉。在廉政教育方面,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教育,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事件报道的形式对聘任制法警进行警示教育,真正触动思想,筑起思想道德及党纪国法的防线,使他们健康成长。


  

  三是加强训练保障。法院应重点扶持重点保障。在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器材和场地方面,应尽量考虑到法警的训练设施建设,确保法警训练的物质保障。


  

  四、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后顾之忧的长效性


  

  一是充分实现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待遇。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是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核心问题,也是聘任制司法警察能否长期自愿从事法警工作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制司法警察评定警衔,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二是严格执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用人制度。在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警察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有获得立功受奖、评比先进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连续三年考核评为优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在法院有招考公务员指标时,聘任制司法警察应有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优先招收的权利。对在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警察有表现不力的,应予解聘:(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适应聘任制法警工作的;(三)本人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四)聘用法院因压缩编制无法调整安排的;(五)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六)严重违反纪律或法院规章制度的;(七)受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出现其他不应继续聘用的情况。聘任制司法警察解聘后的编制,由所在法院留作重新聘用法警专用。聘任制司法警察解聘后,既可在所在法院另行安排工作,也可以回到社会上重新安置,聘用期间的待遇不再保留。而使用临时聘用警,一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当临时聘用警出现了诸如因公伤残、牺牲等情况后,善后工作无章可循,人民法院将面对很多无法解决的后遗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