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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几点思考


丁玉俊


【关键词】基层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
【全文】
  

  当前,随着基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增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保障任务日趋变得繁重,其法警职能作用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基层法院必须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使用,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同时还给基层法院警队注入了新鲜血液,而且也解决了警力管理不力等问题。笔者就基层法院如何建立、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考评考核、进出机制谈几点看法,以期望全国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使用突破瓶颈步入新的发展轨道。


  

  一、建立聘任制司法警察进出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实现对司法警察的动态管理。长期以来,司法警察的管理完全套用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能上不能下,好进不好出,不适合做法警工作的人长期滞留法警队伍,严重影响法警队伍的质量,影响法警职能的履行。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能够有效的规范法警的行为,约束法警的工作和职能履行,将法警置于动态的管理模式之中。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期内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法院可视情随时解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警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其解除合同。法警本人不愿继续从事法警工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这种管理机制的建立,能够增强法警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法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自觉性,有利于法警职能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加强法警队伍建设。


  

  二是有利于循环警力补充的新鲜血液。当前,全省绝大多数法院超编,但与繁重的审判任务相比,人力仍然短缺。一些法院无奈,便用诉讼费开支雇用了一些临时工。如前所述,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给管理带来许多困难。比如,雇用临时法警,经费无来源,执法无身份,管理无规章,去留的随意性较大。这种权宜之计既满足不了眼前,更管不了长远。而用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和书记员,既解决了人员来源、经费保障问题,也解决了雇用临时工带来的种种弊端,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聘任制法警招聘的使用,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同时还给基层法警队注入了新的血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他们在值庭押解、看管、送达、协助执行及执行死刑任务中已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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