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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监管立法的域外经验

  

  每个独立行政法人设立之前,有专门为该法人单独制定的个别设置法。独立行政法人的立法监管包括如下要点:


  

  设立标准。独立行政法人的业务内容是国家无须亲为,但交给民间又未必能做好的事务。《独通法》第2条规定,独立行政法人基本要件为:(1)基于国民生活与社会经济安定,确有必要实施的公共事务;(2)毋需以国家为主体亲自直接实施;(3)委托民间恐难以执行,或有必要通过委托方能有效实施时,政府可设置独立行政法人。按照这一标准,其涵盖范围可区分为:造币等业务、考试研究业务、国立学校等文教研修业务、国立医院等医疗卫生业务、统计等业务。其它现由政府机关执行的业务,由各省厅分别加以检讨,如认为本质上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所应从事的业务,就应分别民营化、移转民间、由地方公共团体经营或者废止。


  

  组织结构。《独通法》规定,独立行政法人的成立要进行设立登记,名称及其内部组织由个别法规定,至少应设立法人长与监事,由主管省厅首长任命,必须经由公开招募方式选任。法人长代表独立行政法人并管理业务,监事监督业务。由于独立行政法人是国家之外独立存在的(公)法人,原则上不适用国家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领导层由法人长、监事及营运会议组成,也可设立理事会;营运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法人长任命。


  

  业务运行。独立行政法人成立的目的、任务、工作事项、营运方式,由个别设置法明确规定。主管部委的监督和参与,限于个别法所规定的内容。这是为了扩大独立行政法人的营运裁量权,提升其业务、人事、财务的灵活性及效率。但为防止独立行政法人业务无限制膨胀,其所执行业务必须以个别法规定的范围为限。独立行政法人运行中的突出特色是“目标管理”及“业绩评价”制度。主管省厅订定目标后,交付给独立行政法人执行;各法人据以研拟工作计划,包括达成提升服务、营运效率化的必要措施、预算、收支计划、资金计划等。主管省厅按照目标及计划书内容进行评价。主管省厅对独立行政法人的监督和参与,只限于法人业务及组织营运,尽量排除涉及营运细节的事前管制,而将重点放在事后监督。


  

  监督评鉴。独立行政法人的评价制度配合目标管理由“第三者”进行事后考评。为确保独立行政法人评价的客观性,总务省设立专门的政策评价委员会,会同各省厅设立的独立行政法人营运评价委员会来评鉴业务绩效。各省厅的评价委员会首先考评年度营运及目标实现的程度,根据评价结果向主管省厅提出建议,作为拨付营运费用的参考依据。总务省政策评价委员会进行第二阶段评价,复审各主管省厅考评结果。计划执行完毕时,主管省厅首长通盘检讨业务继续的必要性与组织形态,提出存续、民营化、废止等建议。评价结果必须公开,并作为干部绩效考核及赏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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