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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监管立法的域外经验

  

  国会的监督。国会决算委员会有权要求非部委公共团体执行长列席说明,以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妥善运用。国会相关委员会有权检查所有非部委公共团体的支出、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等情况。国会可通过质询发起部委的首长,了解各类非部委公共团体的运营状况。


  

  审计长的监督。在财务方面,审计长有权进行审计或由指定会计师进行查核。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审计长有权针对非部委公共团体进行绩效审计。


  

  发起部委的监督。政府各部委应设立工作小组,作为部委与团体之间联系、控制预算以及监督的机制。发起部委应与各类公共团体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核心要素包括:双方应确立与共同目标一致的利害关系,发起部委要扮演好“看门人”(Gatekeeper)的角色,做好内外部协调沟通工作;双方应建立共同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效率,发起部委对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负有最终责任;而非部委公共团体对其承担的目标,须负完全责任。


  

  内阁办公厅的监督。内阁办公厅设有专门的工作小组和公职任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准则及董事会人事任命。


  

  此外,财政部针对各类非部委公共团体订定一般规范、人事规范及财务规范作为实务指引。


  

  二、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


  

  日本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启动独立行政法人改革,推动公共服务组织体制创新。独立行政法人改革,是将既有的国家机关或机构改制成为新的独立(公)法人,赋予其与国家法人有别的法律人格,分担履行国家任务。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建立,意在将政府的“规划”职能与“实施”职能分立,依照公共事务的内容与性质,追求最适当的组织及营运模式,从而实现政府机构精简,提升行政效率、质量及透明度。此外,独立行政法人从国家行政组织独立出来,可解脱官僚体制的僵化束缚,并将市场竞争原理导入行政机关。其制度优势在于预算和人事方面的灵活性。预算虽然还是国家财政拨款,但财务上采取企业会计原则,而人事上采用“非公务员型”,故不受政府编制和工资法的限制,雇用方式可实现多样化。


  

  日本政府在1997年12月出台的行政改革会议最终报告中,正式倡议将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纳入《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1999年7月,《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以下简称“《独通法》”)、《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施行之法律整备法》及《总务省设置法》陆续公布,并2001年正式施行。至该年4月,已有57个独立行政法人开始营运,按照计划的进程,中央行政机关所有附属机构在2004年之前全部改制为独立行政法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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