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事业单位监管立法的域外经验

  

  非部委公共团体的设立没有固定程序可循,主要是基于发起机关的政策考量,因此不同团体的权利职责各不相同。英国政府内阁办公厅负责指导部委设立非部委公共团体,并参加起草设立法案的相关条款。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非部委公共团体大多采用董事会制。董事长领导团体并负责营运策略,确保方向及业务符合部委设定的目标。董事多为兼职,成员及酬劳标准,明列于内阁办公厅年度公共团体报告。执行长于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团体的营运、财务及人事,通常也获相关部委任命为团体的会计主管,向议会及监督部门负责。非部委公共团体所属的职员采用市场化的聘任制,不享有公务员待遇。


  

  非部委公共团体的立法监管强调“内外兼修”。“内功”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高度重视改善非部委公共团体的法人治理机制,包括提升董事会管治能力、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稽核机制以及强化信息披露。


  

  确立董事会行为准则。英国政府为强化非部委公共团体董事会的职能,订定多项指南、手册及准则,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增进执行性非部委公共团体独立董事会之有效性》(Building Effective Board)报告、《公共团体董事会成员的最佳实务准则》、内阁办公厅公布的《公共团体新任董事指南》和《公共团体董事行为指南》,列出了合格的董事会应具有的品质。


  

  设置审计委员会。非部委公共团体须依内阁办公厅颁布的《公共团体实务准则指南》的规定,在其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为董事会及执行长提供咨询意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主席由董事会任命,主席为董事会成员,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1人必须具备财务、会计或审计背景。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必须遵循财政部颁布的适用于各类政府机构的审计实务准则。


  

  建立内部稽核机制。非部委公共团体的执行长,必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政府内部稽核准则》建立内部稽核机制。内部稽核主管应经执行长咨询审计委员会或其主席意见后任命,所有内部稽核人员必须具有专业工作能力。


  

  加强信息披露。根据英国议会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民众有权获得非部委公共团体及其它各类公共团体之相关信息。自2005年1月起,所有非部委公共团体必须依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除了法人治理机制,在“外功”方面,英国政府高度重视非部委公共团体的监督问责。非部委公共团体虽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自主性,但发起部委仍须就其享有的自主权限,是否有效执行政府政策,营运的效率与效能,及其使用公共资源的情况,向国会负责。所有非部委公共团体,无论设立时是否经过国会批准,皆须接受国会的监督和审查。同时,非部委公共团体也须就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直接向民众负责。在制度上,非部委公共团体须接受国会、审计长、发起部委、内阁办公厅、财政部等部门的监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