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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执政

  

  第三,要解决执政党领导层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现在党的不少领导干部,尤其是高层领导干部,缺乏依法执政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训练。他们喊喊依法执政的口号可以,一般性发发号召也没问题,但碰到具体问题要依法地处理好却往往力不从心。对于一部分干部来说,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他们就办不成事情;要办成事情,他们就只能违法操作。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善,中共依法执政的目标将难以实现。此外,党现有的人才管理机制不利于吸纳杰出法律人才进入党政高层,似乎也需要改革。


  

  第四,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收缩其直接指挥控制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围。在当今世界,“执政”是一个内容相对确定的词语,它涉及的事务的范围,比中国共产党直接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范围要小得多。尤其是,依法执政要求党的执政行为有法律可依,因此,依法执政将要求党的活动范围大幅度收缩,党与政将要严格分开,党产与国家财产也要严格分开。按照执政的惯常涵义,在我国宪法框架下,党的执政可具体分解为如下主要内容:1.掌握各级人大的多数,主导立法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推荐本党的成员担任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的首长和主要部门负责人;3.向有关国家权力机关推荐人选组成法院、检察院,履行检察、审判职能,适用法律;4.向有关国家机关推荐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


  

  第五,依法执政还要求中国共产党改善对国家机关的现有领导方式,根据不同国家权力的性质,地区别对待之。在管理国家或社会方面,执政是比领导更为精致的方式。我国迄今为止在党对不同国家机关或公共事务的领导方式上,还存在着不考虑不同领域的特点而一刀切地处置的倾向。实际上,法治国家政党执政的基本经验之一,是直接控制代议机关多数,直接掌握行政机关,但对法院等司法机关,则是采用间接的方式来控制,其中主要是控制推荐和任职批准环节,其它方面是放手的。或许,我国目前对司法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还缺乏认识。对司法特殊性缺乏认识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没有应有的独立性和司法行政化;对司法重要性缺乏认识的结果,是党的组织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的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工作人员的党内地位大大低于其所推荐的同级行政机关首长。


  

  第六,依法执政还要求改革现行政治资源的分配方式,甚至需要向社会释出一些并非十分关键的资源,并由竞争机制来实现对这些资源的分配。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执政行为依法公开进行。在依法执政的条件下,现在原本就很突出的政治资源绝对垄断和完全按计划分配带来的问题都将会被凸显出来并被放大。所以,要落实依法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对政治资源的分配方式不能不参照现行经济生活通行的原则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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