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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灵魂与躯壳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早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国家就展开了持续性、大规模、有计划的立法活动。从那时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充实的过程中。经过三十年来的努力,到现在,以1982年宪法为主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从横向上看,这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门;从纵向上看,截至2011年2月,这个法律体系包括地位最高的宪法,以及二百三十九件法律、六百九十多件行政法规、近八千六百件地方性法规,还有数量更多的地方规章,等等。这个纵横交错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当代中国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为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提供了比较系统的准则。虽然,就理想状态来说,中国已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存在若干有待继续完善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其实是一个没有止境的过程。因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因为人类活动的无限丰富,因为社会生活与交往方式的不断变迁,都决定了在任何情况下法律体系都不可能达致尽善尽美的程度。而且,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都还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文明秩序的规则化表达,也会相应地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个凝固的事物,应当用运动、变化、发展的眼光来打量它。


  

  如果说,中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两大部分组合而成的,那么,如何处理这两大部分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活的灵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实施过程,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供的思想指引。只有恪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沿着正确的法治方向不断发展;反之,则可能背离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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