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的灵魂与躯壳
喻中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
【全文】
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硬,在此基础之上,促使两者之间齐头并进、融会贯通、相互滋养、相得益彰,才能让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成为一种身心关系和谐、充满生命活力的法律形态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也认为,法是有生命的,但我对法的生命的理解稍有不同,我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法的灵魂与法的躯壳之间的有机结合。所谓法的灵魂,就是法治精神;所谓法的躯壳,就是法律体系。一种有生命力的法,一种健全的法,既需要饱满的法治精神,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在法的历史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类型或法律形态。这种类型的法见之于当代中国,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中国社会主义法经过数十年来的反复实践与理论总结,已经显示出它的基本轮廓。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还没有最后定型,却并不妨碍我们对它进行初步的描述。
概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结合。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灵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躯壳。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结合而成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具体内容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等几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立法者应当遵循科学精神,应当像一个自然科学家那样,在纷繁复杂的公共生活中寻找和发现法律。立法者是文明秩序的阅读者,他们对文明秩序进行规则化的表达,他们把秩序提炼成为法律,以此履行他们作为立法者的神圣职责。至于“严格执法”,主要是对行政执法者提出的要求。按照严格执法的精神,执法者应当把立法者发现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公共领域。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对公共秩序进行梳理、打磨与雕琢,是把“原生态”的公共秩序进行“精致化”的处理。所谓“公正司法”,主要是对公共秩序进行修复,把各种颠倒了的秩序关系再次颠倒过来,重新恢复法律所认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所谓“普遍守法”则是对所有的社会主体提出的要求。按照普遍守法的精神,特权将不复存在,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接受法律的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所包含的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虽然分别强调了法律运行的不同环节,但它们在实践中其实是融为一体的,并不能割裂开来。而且,从历史过程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相互关联的精神形态,已经经历了数十年历史经验的沉淀,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实践过程、甚至是对新民主主义法律实践过程进行抽象之后形成的思想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