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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规范性”与“能动司法”

法律思维的“规范性”与“能动司法”


田宏伟


【关键词】法律思维;能动司法
【全文】
  

  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裁判具体案件,因此,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司法的全部思维过程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律规则进行。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它的“规范性”。而坚持法律思维的“规范性”,是发挥“能动司法”的基本前提。


  

  一、法律思维的“规范性”是司法的核心思维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规范、指引、教育、预测和强制的基本功能,法律通过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给个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创造最基本的社会条件。正是法律的规范性这个本质特征,决定着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功能,也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所以,司法法治的本质和核心特征也就在于法律思维的规范性。


  

  首先,法官裁判案件是以“规范性”思维为核心的。在文明社会,遵守法律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之一。人们要获取必要的衣、食、住、行等物质和精神资料,就必须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或交往活动。这些活动不可避免地对他人产生影响,某些活动对他人利益的影响是如此之重,以至于这些活动必须受到约束;而某些活动的缺失则给很多人带来不便,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保障这些活动正常有序。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早已证明,能够真正保障人们社会活动正常有序的就是法律。所以,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法查清事实和寻找相关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寻找法律显然是核心步骤。


  

  其次,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主要靠以“规范性”为核心的法律思维。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机关,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裁判案件,更需要发挥司法自由裁量权来解决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模糊性与现实纠纷的具体性及可处理性之间的矛盾。在法治社会里,司法自由裁量权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思维不能离开法律规则,像诗人一样去自由地思考问题,而应该紧紧围绕法律规则去思考问题。立法机关之所以在法律规则中明确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用法律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因此,尽管案件纠纷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但法院裁判同样的案件,应当适用同一个法律规范,得出同样的判决。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既要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又要约束司法自由裁量权,以最终保障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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