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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重温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

  

  杨兆龙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有完美明确宪法的国家不少,但真正称得上”宪政“国家只有很少的几个,而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并不怎么高明。例如,作为西方近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的英国,其宪法的大部分至今仍未脱离不成文法的范畴,其内容及范围不确定,其效力并无特别保障。而美国的宪法虽然是成文的,但就内容及立法技术而论,也不及其他国家的宪法。那么,为什么只有英美等国实现了宪政呢?主要原因是”在英美等国,大家并没有把宪法形式的好坏与内容的繁简看得太重,而能够将大部分的精力用到如何使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即如何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的问题上面去。“[11]


  

  杨兆龙指出,中国过去几十年来宪政实际发展的进度何以如此慢?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一向太偏重抽象的宪法原则,即”死宪法“,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方面去。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宪法生命素“的培养。”重法的风气乃是法律的‘生命素’“,而”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为的一种风气。“”宪法生命素“就是尊重和信仰宪法、笃信力行宪法规定或原则的风气,在生活行为上培养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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