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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重温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

  

  由此,梁漱溟对于宪政问题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以前认宪政为救急仙方,今则知其为最后成果了”,“宪政可以为远图而非所谓急务”,[8] 甚至认为“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所谓宪法大抵为一新政治构造之表见。政治构造依于社会构造为其一层一面。果其有宪法之成功也,则是中国新社会之构造,已大体形成。”“制宪非急务,果有心乎制宪,且先从事乡村建设运动”,即“养成新生活习惯,新礼俗,以建立中国新社会的组织构造”,等等。[9]


  

  曾经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1948年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的杨兆龙(1904-1979)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与纸面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有区别的。前者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可谓“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Action)“;后者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书本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Books)。前者是”活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al Law);后者是”死宪法“(Dead Constitutional Law)。我们实施宪政,不仅要确立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并且还要设法使这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由死的东西变成活的东西,由书本上的东西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的东西。所以”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的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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