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值得重温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

  

  从清末预备立宪到民国约法,特别是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宪政、民主、科学和人权诸项,均已成为一般知识界人士和青年学生不言而喻的公理和宗教,被认为系中国所应掌握并可解决“中国问题”的神圣法宝。[5] 梁漱溟等人却主张“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宪政是最后的成果,不要急于制宪,而应先培养新生活习惯等。


  

  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梁漱溟(1893-1988)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宪政是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了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他指出,“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不过是事情确定之一种形式”,宪政建筑在“势”和“理”上,建筑在“外力”和“内力”两种力量上。(一)所谓“势”或“外力”,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他说:“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既经要约而生了解,随后亦就只有循守遵行下去。”“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二)所谓“理”或“内力”,就是精神力量。他讲:“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


  

  梁漱溟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精神力量即“内力”。他说:“宪政之出现西洋,实由西洋社会充满了各种力量,此为中国数千年不产生宪政对照来看,尤为显然。——我意盖指中国缺乏阶级。又若论英国宪政成绩之好,则不能不归功于其精神力量。——此又可与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失败,相对照。”[6]


  

  梁漱溟还认为,“一种政治制度不寄于宪法条文上,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而且,“西洋这种制度所由产生,全在其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便步入宪政,而且宪政所赖以维持而运用者,还靠此精神。”“这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但中国自1911年革命后,徒袭有西洋制度之外形,而大多数人民的根本精神却不能与之相应。”[7]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