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史学方法
基于一定时期的宪法史展开与宪法学积累,法史学的关注进路也在这个时期的宪法学研究中开始运用,出现了诸多关于民国宪法史料的编辑以及关于民国宪法史的论述。例如,吴宗慈的《中华民国宪法史》(1924年),陈茹玄的《民国宪法及政治史》(1928年),潘大逵的《中国宪法史纲要》(1933年),陈茹玄的《中国宪法史》(1933年版),潘树藩的《中华民国宪法史》(1935年),黄公觉的《中国制宪史》(1937年),平心的《中国民主宪政运动史》(1937年),钱端升主编的《民国政制史》(1939年出版),周异斌、罗志渊的《中国宪政发展史》(1947年),陈茹玄的《中国宪法史》(1947年),曾资生的《中国五权宪法制度之史的发展与批评》(1948年)。除了对自身宪法史的关注,民国时期也出现一些关于西方各国宪法史的著述与翻译作品,例如,曾友豪的《英国宪法政治小史》(1931年),潘大逵的《欧美各国宪法史》(1931年版),赵南柔,周伊武编辑的《日本制宪史》(1933年),英国S.Rend Brott著的《英国宪政史谭》(陈世第译,1936年)。
这些关于宪法史的作品在法史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主要沿着两个个径路展开,一是对民国以来的制宪史和行宪史进行梳理和评价,这个过程中,法史学的方法与宪法解释学的方法通常结合在一起使用;二是在比较研究过程中,对西方比较法素材进行法史学的研究,比较宪法学的方法与法史学的方法在这其中结合在一起。这两个的表现体现出民国时期宪法学对于多种宪法学方法的综合运用的情形。
由上可知,民国宪法学研究在方法运用上,呈现出三方法并立的格局,这项格局体现出如下几个特色:首先,在政权频繁更迭的民国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均打着宪法、宪政的旗号争相登上政治舞台,宪法、宪政作为政权合法性来源的角色得到了高度的强调。这也影响到宪法学关注的视角,更多是从民主、宪政的宏观层面进行关注,论述中有较浓的政治哲学色彩。其次,从传统向近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嫁接传统与舶来的宪法制度、使宪法制度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现状,宪法社会学方法本应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该方法的运用在民国时期从整体上看,在宪法学研究中是失语的。再次,民国时期没有出现关于宪法学方法论的专门研究,当然,其他部门法方法论的也没有。与之最相近的,出现了两部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专论:李祖荫的《法律学方法论》(1944年完稿)、高承元的《正负法论:辩证法的法律学方法论》(1948年版);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相关学科关于方法论的书籍并不少见,尤其是思想方法论、科学方法论、经济学方法论和社会学方法论等领域的研究文献颇多。宪法学研究缺乏对方法论的自觉与反思,也是其不能克服或缓解宪法学研究中政治伦理色彩过浓、对宪法社会学方法的忽视等倾向的原因之一。这些状况,对于关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学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反思的视角和比较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