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专著之外,民国时期先后出现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6] 从数量上看,民国时期法学界对于法学移译的重视稳中有升。其中有代表性的译著有,美国芮恩施著的《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罗家伦译),日本美浓部达吉著的《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美国豪古德著的《现代宪法新论》(龙大均译),日本森口繁治著的《选举制度论》(刘光华译),英国布勒德著的《英国宪政史谭》(陈世第译),美国温泽尔著的《美法英德四国宪政比较》(杨锦森、张莘农译),英国黑德兰莫黎著的《欧洲新民主宪法的比较》(黄公觉译),等等。从原著和原作者的挑选来看,这个时期在翻译对象的鉴别能力上,有所提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比较宪法学方法运用水平的提高。
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运用并不仅限于这些比较宪法专论与译著中,对当时宪法进行解释的前述著述,均不同程度地对西方国家的相关宪法制度进行了比较。
这些系统运用比较方法形成的比较宪法学专著中,影响最大的是钱端升、王世杰合著的《比较宪法》,它被认为是20世纪上半期“对西方宪政理论进行了最全面客观介绍的著作”。[7] 该书在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运用中,进行了诸多有意义的尝试:作者打破了以国别为标准的比较方法,而采取了以“现代宪法上规定的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介绍各种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意见”;在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作者把比较宪法学内容分为绪论、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公民团体、国家机关及其职权、宪法修改、中国现行史略与现行政制六篇,在比较宪法学理论中合理地处理了国家、社会与个体的关系,对个人的基本权利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与介绍,表明作者的基本权利理念。[8]
在民国时期,比较宪法学成果最辉煌的时代是1930年代和1940年代,这是中国与世界的交流非常开放的时期,学术环境相对宽松,在欧美及日本宪法学思想的熏陶下所进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定基础。前面列举的比较宪法学的诸多代表性作品中,绝大部分集中出现于这两个年代,此时的比较宪法学研究可谓“盛极一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