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解释性的作品在阐述的重点上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法律中的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二是对法律条文进行直接的解释,三是对照条文进行法理解释,也有学者直接将后两种解释模式混合使用,既解释法条,又阐述法理。[4] 严格说来,这个时期的宪法学著述所展开注解与评议,只是在较说明性层面上运用着宪法释义学,如耿文田在写作《中华民国宪法释义及表解》时文字力求简洁明了,注重阐述而不重视理论。[5] 由于宪法话语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尚属陌生,宪法释义学在这个意义上的运用,对于宣扬宪法精神、普及国民对宪法认识,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围绕宪法文本运用宪法释义方法,这些宪法著述以宪法文本的内容结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2.比较宪法学
与清末的宪法学引入时期一样,比较宪法学的方法也是民国时期宪法学研究中广泛运用的方法。清末时期比较宪法学的运用旨在较纯粹地引介西方宪法内容与宪法制度,民国时期则在引介的同时,以外国宪法的经验与认识为基础,解释与评价本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开始思考并基本形成了比较宪法学体系。
在民国时期丰富的比较宪法学著述中,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年),程树德的《比较宪法》(1931年),汪馥炎的《比较宪法》(1931年),周逸云的《比较宪法》(1933年),张知本的《宪法论》(1933年),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沈瑞麟的《各国宪法之比较》(1936年),萨孟武的《各国宪法及其政府》(1943年),马质的《比较宪法论》(1948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