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释义学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解释学的技艺,其他诸般方法的运用最后要化约到对文本的解释过程中去,宪法学也概莫能外。民国时期共和政体的确立,法律创制工作全面展开,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是民国时期不同阶段的执政者在其执政期间的立法重点,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先后出现的多部宪法文本或草案虽然更迭频繁,但毕竟为宪法释义学的展开提供了文本对象,围绕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出现了以运用宪法释义学方法为主的诸多成果。
民国初期至1920年代末的宪法学研究,主要围绕1912年“临时约法”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展开,出版的著作主要有:范迪吉等编的《宪法精义》(1912年),王宠惠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1913年),谢赢洲的《五权宪法大纲》(1926年),萨孟武的《五权宪法》(1930年),等等。此外,也有对其他宪法文本或草案进行论述的著述,例如,万兆芝的《中华宪法平议》(1919年)对1913年“天坛宪草”进行了阐释。这些著述,初步形成围绕“临时约法”文本的五权宪法理论体系,扩大了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影响。
1930年代、1940年代的研究,主要是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约法、宪章、宪法等进行说明、探讨以至质疑、批判,其中以围绕1936年“五五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论著居多。例如,张知本的《宪法论》(1933年),吴经熊与金鸣盛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释义》(1937年),刘静文的《中国新宪法论》(1940年)、张友渔《中国宪政论》(1944年),张仲实《中国宪政研究》(1944年),耿文田的《中华民国宪法释义及表解》(1947年),李楚狂的《中华民国宪法释义》(1947年),谢瀛洲的《中华民国宪法论》(1947年),段林合的《中华民国宪法释义》(1948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