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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百年中宪法学方法运用状况之演变

  

  从前引的各项著述中可知,比较方法在清末宪法学研究中一枝独秀。宪法解释方法赖以展开的文本基础或宪法惯例在这个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尚不存在,能勉强充当宪法文本功能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出台不久,尚来不及展开并过渡为《钦定宪法》,就随着清政府被推翻而灰飞烟灭,于是宪法解释学没有展开的平台;其他方法也因为宪法历史尚无或尚短以及学术积累尚浅而未能展开。在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运用中,前述著述都形成于内忧外患、救亡图存的窘迫形势下,没有太多的时间对各项比较法素材进行全面透彻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评价和提炼,比较法方法的运用还停留在对外国法的简单介绍和直接参照的较低层次上。同样由于这种过于急切的外在目的,对宪法学方法论有意识的关注以及多项方法的全面运用,也就自然地退居次要地位。


  

  二、民国时期宪法学方法的运用状况


  

  民国时期前后延续三十八年,内忧外患的总体形势虽然没有改变;但诸部宪法文本或草案的颁布与讨论,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文本对象,而民国后的学术环境相对趋于宽松,三十余年的时间又使这个时期的宪法学研究在时间上有了较大的回旋余地。在这样的总体背景下,民国时期的宪法学研究在清末移译与引介之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宪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出现了相对丰富的面貌,关于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三类方法的运用,均出现了丰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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