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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历史年份 宪法学有哪些关注

  

  七、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自觉运用


  

  2011年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自觉与广泛运用,比较法资源的相互借鉴已经日渐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与路径。与此前的研究相比,宪法学界对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娴熟,在比较的视角上,许多作品从宏观研究转向具体微观问题的比较分析,并注重对国外理论的语境与历史源流的完整梳理,开始真正深入、全面地介绍外国法;在对比较法资源的借鉴上,也能注重本土化,自觉将外国宪法学理论与中国的规范基础相结合,避免规范原理的直接移植。


  

  今年比较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仍然是德国宪法学和美国宪法学。对法国宪法学的最新发展,也有学者给予了关注。比较法上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比较研究,尤其是香港特区法院的基本法审查权与法律解释方法,业已成为大陆宪法学者关注的对象。


  

  在德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既有从整体上对宪法解释规则与方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属性等德国宪法学重要理论问题的探讨,也有对艾尔弗斯判决、第二次堕胎判决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重要判决的专门分析。有学者系统考察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法运用中的规则综合模式与结果取向,认为解释主体综合运用各种解释规则所形成的规则综合模式构成了传统的解释与推论模式中所谓的解释方法,但实际上确定宪法解释结论的是注重解释结论实体正当性的结果取向,而规则综合模式起到的仅是论证解释结论的作用。也有学者分析了德国基本法中基本权利的限制模式,指出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构成了德国基本权利限制规范的内在机理。在分析具体判例时,相关的研究也能更加深入和细致,呈现出判决的全貌,避免了简单的结论式的引用。例如有学者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7年“艾尔弗斯判决”为例,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


  

  对美国宪法学的研究也在继续深入,有学术刊物组织了关于美国企业法人的宪法权利的专题研究,关于伊利、比克尔、桑斯坦等美国重要宪法学者的司法审查理论也有专文探讨。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美国宪法学的一些问题也出现了新的认识。有学者通过对美国司法审查实践的细致梳理和定量评估指出,美国司法审查基本上被中国宪法学者误解为一种单向度的横向审查,即一种发生在联邦政府层级内的水平审查;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审查史内,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为纵向审查,即中央对地方的宪法审查。马伯里范式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未能真正把握司法审查的意义所在,只有在纵向分权的国家建设视野内,才能合理地解释美国司法审查的现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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