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与中国化,还突出地表现在对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自觉与反思上。其中,有关宪法学的规范性与政治性的学术争论,某种程度上就源于学者们对中国当下宪法实践和时代需要的不同判断。规范宪法学以规范主义为取向,主张依据有效的、具有价值秩序或者价值体系的规范系统去调控公共权力。政治宪法学则主张研究“真实的”中国问题,重视宪法的真实规则的发现及其与宪法政治原则的关系。针对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研究进路,学术界开展了自由的学术争鸣。有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价值源自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结合,而中国宪法学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是必须面向时代精神价值,通过具有整合性的宪法解释将宪法的规范含义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结合起来,既保持变通性,又不失安定性。
2011年发表的一些论文,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都展现了宪法学研究的这种专业化与中国化倾向。例如,有学者通过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和第四十一条监督权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的研究指出,言论自由的规范领域要比监督权的规范领域宽泛,而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不同会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因而监督权的保护程度高于言论自由。造成这种保护程度上的差异的原因,需要探求规范目的背后的政治理论,1982年宪法修改的重要思想之一是特别重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因此宪法第四十一条给予监督权以高度的保护。有学者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通过对我国宪法上职业自由权、平等权等相关基本权利条款的分析,探求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并对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进行解释。认为只有满足在目的上是为了追求某一宪法认可的公共目标而非单纯为了营利等特定条件时,国家亲自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正当性,否则就只能通过征税方式“分享”私人经济活动的成果。有学者研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认为基本法律修改权的约束条件不限于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三项,全国人大可以保留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并且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进行事后的合理性审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应当在尊重“先例”的基础上有节制地行使基本法律的修改权。也有学者探讨了我国宪法实施机制问题,通过对于宪法文本的解释和制宪史的考察,认为目前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深深的机关崇拜,而此种独断的解释模式会引发“作为立法者的人民”反对“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之伦理困境,由此主张引入宪法商谈机制,经由放权实现商谈,通过商谈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