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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历史年份 宪法学有哪些关注

  

  五、财政与立宪主义价值


  

  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是财政立宪主义。有学者从整体上分析了“财政国家”的宪法类型和中国模式,认为在财政收入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等方面,我国属于“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的混合形态,急需实现由“计划国家”向“预算国家”的彻底转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车船税法,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税收权的宪法控制作为财政立宪主义的核心,也成为宪法学者研究的焦点命题与基本立场。有学者认为,需要从宪法的意义上对“税收”的内涵进行解读,以展现其中蕴含的宪政主义精神;并主张从征税权的行使、税收收入的使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征税权的合理划分等制度上进行建设和完善,通过财政立宪推进中国宪政进程。具体到公债、预算以及财政立宪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关于公债,有学者认为,公债发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备宪法关系的形式特征,其发行依据是宪法十四条第三款,公债发行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公债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有关公债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有学者具体探讨了公债发行的宪法控制问题,认为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财政赤字和公债发行,包括公债发行的种类、用途、总量和期限等都应受到宪法控制。在预算方面,有学者将研究视角扩展到政府应急预算法治化问题,主张针对应急预备费的提留管理、应对突发事件之特别预算的创设构造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应急预算的分配编制等关键性问题尽早进行立法安排。


  

  六、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中国化


  

  2011年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专业化和中国化两个方面继续向前迈进。宪法学的专业化表现为宪法学解释方法的自觉与积极运用。建立在规范自主性和逻辑自足性之上的宪法学开始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初步具备了独立的学术品格。在方法论上,从文本出发的规范分析作为宪法学特有的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得到了日渐自觉与娴熟的运用,体现了宪法学研究的专业槽。宪法学的中国化是指宪法学研究中浓厚的中国问题意识。宪法学研究以面向中国实践为目标,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本使命。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解释和解决本国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是宪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在2011年的宪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把学术的关注点集中在中国问题的解释和解决上,努力构建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表现了我国宪法学的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一些成果在研究方法上借鉴和运用了比较法的资源,但核心命题仍明显体现出本土化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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