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与宪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国人大也将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前立法的重点。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大力实施,社会保障问题也成为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2011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圆桌会议的主题即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学者们围绕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深入交流与研讨。学者们从宪法的角度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探讨了宪法上社会权条款的含义与实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与国家义务、社会保障权与传统政治观念等命题。
有学者系统地梳理了社会保障权观念在中国法中的起源与演变过程,指出社会保障权与社会保障观念在近代中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经历了几重演变:一是讨论社会救助的语境从伦理上如何实施仁政转变为从法律上如何实现人的基本生存;二是社会救助的性质从统治者的恩惠转变为个人的基本权利;三是社会救助的实现从国家与家庭并重转变为完全着落在国家身上。有学者探讨了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认为在我国宪法中,社会保障权尽管不是一个明确而完整的条款,但从众多的宪法条款中可以推定出关于这一权利的宪法规范。在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时,有学者指出,现代国家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保障国家,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基本权的实现需要经历从宪法到法律的途径。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遵循有用性、充足性和可得性的原则,在经济目标与社会保障方面追求平衡。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上还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保护等问题。
四、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宪法学研究中的重点领域。在今年的宪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以及发表的一些论文中,“央地关系与立法权力”是学者比较关注的研究领域。有学者系统地研究了地方立法权的权力来源、地方立法权的内容与类型、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不抵触原则”的解释等问题。也有学者就地方自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梳理了地方自治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嬗变,认为我国的自治学说直到民国中后期才完成了从政治意义上的自治到法律意义上的自治的转变,并将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视为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学说嬗变的最大收获。有学者探讨了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认为宪法实践自晚近以来逐渐有条件地承认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但从我国宪法出发,各地方既无法类比于比较法上的“公法人”,更不构成基本权利主体。由此主张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塑造地方团体法人及其独立的权利能力,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对此,有学者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本实现了预设的目标,但仍存在税制不平等、各地财政收入不均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实现财政领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即分税制的收入划分应遵循效率、公平和适应等原则;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获得合理分配;在地方获得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界应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