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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保护的三个问题

关于肖像权保护的三个问题


郭明瑞


【关键词】肖像权保护
【全文】
  

  肖像是一个人的形象再现,标志着一个人的形象,既是一个人的身份象征,又体现着一个人的人格。因此,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身权。肖像权在人身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关于肖像权立法、法律保护肖像权上,我认为应当特别注意明晰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肖像权的客体


  

  肖像利益是肖像权的客体。肖像既然是自然人的形象再现,也就必须能够反映某一特定自然人的特征。但是能够反映某一自然人特征的形象或者说某一自然人特征的再现是否都属于肖像,不无疑问。例如,自然人的声音以及身体的某一特定部位也反映该人的形象。自然人对其声音及特定部位的再现也享有权利,该权利可称为形象权。因此,应当将肖像与自然人的其他形象区别开来。肖像须能再现自然人面部特征。只有含有自然人面部特征的形象,才能称为肖像。如果属于并不含有自然人的面部特征但能够反映自然人的其他特征的形象,则应属于形象权的客体。由于形象权的保护与肖像权的保护及其相似,因此,立法上可于肖像权的规定中加一条,说明对于声音等形象权准用关于肖像权的有关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明确肖像权保护的对象,也有利于节省立法资源。


  

  肖像是以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自然人形象。尽管肖像不能离开某种物质载体而存在,但肖像决不是固定自然人形象的物质载体。因此,在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上应当将肖像与以某种方式固定自然人形象的物质载体区别开。肖像一经固定于某种物质载体上,固定该肖像的物质载体就会成为一件作品,如绘画、雕塑、照片等。在这种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与肖像权的主体不为同一人时会发生权利冲突。各项权利如何行使,何种情形下何种权利优先,应从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主张,在此情形下,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依习惯;没有习惯的,应优先保护肖像权。也就是说,除另有约定或者习惯外,肖像权应有限制著作权、所有权的效力。


  

  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再现。“再现”并不要求在物质载体中表现的形象与本人的真实形象完全的相同,因此,只要表现出的形象能够使他人将其与特定的某人联想为同一人,就构成“再现”。例如,以漫画表现的人物形象与本人的真实形象并非完全相同,但以该种方式表现的形象也应为肖像。但是,若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人物形象,使他人并不能够与特定的某人联系起来,不能让人认定该形象表现的即为某人,则该形象不能认定为肖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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