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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阐释

  

  在我国,检察机关除有行使行政公诉权的历史传统外,也有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现实基础,还有国外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立法参考。可以说,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选择。


  

  一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有宪法依据。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是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相适应的,也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权以制约行政权。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且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因此,行使行政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应有权能。


  

  二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有体制保障。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远非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所能比拟。法律监督的特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法、美、英等国的检察机关则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地说,在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中的检察机关只是政府“派驻”在司法系统中的代表,代表政府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与制约,其行政权性质显而易见。而我国的检察权在立法上被确立为与审判权并列的一种司法权,对审判权进行监督与制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宪法》第130条从组织结构上保障了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为其行使行政公诉权提供了体制保障。


  

  三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具有各种优越的条件。检察官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组织单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国家来保证其办案经费,有各类专业的法律人才进行诉讼,有依职权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优势。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最适合行使行政公诉权。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上下级领导的关系,能够便于其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社会各界对检察职业的认同程度,特别是遍布全国的检察举报控告申诉网络能及时受理收集有关公益受损事件的线索,从而在案件来源上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奠定了基础。与其他的公职人员相比,检察官是国家利益和社会正义的保护者和代言人,通常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诉技能,也拥有更多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资源优势,能够胜任公众利益保护神的角色。检察机关凭借自己拥有的各种资源和雄厚的人、财、物的优势,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对侵害公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诉,可以克服因普通公民多人对同类事实或行为分别起诉,法院对同一类事实或行为分别立案、多头审理而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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