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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的法解释路径

  

  在债权转让关系中,那些较为明确的合同内容,自然应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至于债权转让关系中的物权内容,能否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呢?在涉外物权领域,如今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债权转让关系中的物权内容似乎也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何处才是被转让债权这一无形物的物之所在地呢?无形物没有物之所在地可言(如果拟制,就等于重新构建规则),因而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不能适用一般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需要重新构建。探讨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本质就是探讨其物权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


  

  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发挥着对世效力,牵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除了转让人和受让人之外,至少还涉及债务人、转让人的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债权人。如要寻求统一的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就必须尽可能地实现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满足他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可预见性。这并不是容易实现的任务,因为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利益诉求很可能是相反的。例如,从可预见性角度出发,适用债务人的住所地法对债务人是最有利的,但却不利于受让人;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对转让人的债权人相对是有利的,却不利于受让人的债权人。


  

  在构建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时,除了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也需考虑债权转让的实体法的发展趋势。从比较法上说,各国实体政策的发展趋势大体是有利于实现债权转让的,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弱化了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意义,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甚至不必以通知为前提条件。[3]尽管各国在促进债权转让的实体政策的方向上迈出的步伐不尽相同,我国实体法在此方面相对来说还是趋于保守,[4]但在探讨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时,必须顾及这一实体法的发展趋势。


  

  意思自治、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和转让人的住所地法是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的最具竞争力的三个系属,下面依次讨论。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意思自治


  

  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本质上是物权关系,不像合同内容那样仅局限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纷争,而是因其所发挥的对世效力,直接影响到债务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各国物权冲突法因为物权的对世属性,至今很少承认意思自治,[5]那么债权转让存在特别理由来突破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吗?一般来说,债权转让如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意思自治的法律,可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尽管各国实体法渐渐向有利于转让的方向迈进,但还是有不少国家规定了许多种类的债权不得转让,或不得通过担保的方式转让,同时对允许的债权转让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要件,典型如债务人同意。因此,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一旦可以意思自治,就可以绕开上述阻挠债权转让的法律,而选择适用那些有利于转让的法律。


  

  第二,如果当事人有意对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的法律适用做出约定,一般来说肯定会同时对其合同内容做出约定,而这两个层面的意思自治通常将通过同一个法律选择条款来完成,指向同一个国家的法律,这就意味着债权转让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适用同一个法律,可以避免合同内容与物权内容的分割,而这种分割有时候并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的。因此,意思自治可以大大简化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并同时简化司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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