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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

  

  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剧烈的转型期,这是一个充斥着新旧、是非、贫富和远虑近忧冲突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的任何立法都不是一件易事。而要制定出一部同中国社会少有抵牾的法律,从宗旨到细节,从内容到形式,从逻辑到操作,对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反思《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理论依据,不是无事生非,更不是幸灾乐祸,而是为寻求完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制度的良策作准备。


【作者简介】
胡吕银,单位为扬州大学。
【注释】《北大5学者就拆迁条例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 200912/1210_17_1470143. shtml.2011年3月14日访问。
张向东:《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之定位》,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崔建远:《论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建;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6日。
尽管《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规定,但要准确把握“公共利益”仍不是一件易事。试问,《物权法》公布后发生的“重庆钉子户事件”,涉及的旧城改造,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学者争论了半天,好像仍是一头雾水。
参见民生:《揭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面纱》, http://vip: bokee. com/2011 0122/083359. html. 2011年3月6日访问;参见前注,崔建远文。
前注,张向东文。
有学者将这种现象形象化为“公权行使的流氓化和私权救济的刁民化”。参见孟勤国:《征地拆迁话法治》,http: //ep-aper. shaoxing. com. cn/sxrb/html/2011-03/31/ content_511673. htm. 2011年4月5日访问。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即列举后不设概括规定)将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限定为三种: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公共利益的概念尽管抽象而难以明确定义,但公共利益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追求,以此来确定具体行为的目的正当仍不失为一个好的立法技术,只是应将抽象的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并依托具体问题或个案的中心价值目标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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