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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

  

  其实,无论是集体土地被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所涉及的都是广义的土地物权移转。而物权的移转“是原物权人丧失物权,新物权人取得原物权的全部权利义务,而非部分。……原物权人不是只移转权利,与物权不可分离的物上固有负担,须随物权的移转而移转。固有负担实际上是物权人对他人的特定义务,不能允许以物权移转规避物权人应尽的义务。”[9]据此,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无论谁接受土地,都必须履行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义务。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一权利也可因土地所有人即国家调整土地的利用而撤销。但这一撤销权的行使不是任意的,须目的正当、经过法定程序,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10]毕竟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是与土地所有权平等独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财产,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要求有合理的回报,付出和回报都凝集和反映在所占有的财产之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的权益必须得到承认和保护,这是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消灭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为自己设定了所有权,但这一所有权的设定也必须目的正当、经过法定程序,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所有这些,都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才是真正的“房随地走”规则。


  

  以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理论来解释和处理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也符合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而是涉及被拆迁人的安置,即被拆迁人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大型建设项目,必须要考虑到对生态平衡的影响和保护。三峡工程,设置了鱼道以利鱼类回游;青藏铁路也专门设置了通道让藏羚羊等动物迁徙。对动物都能如此,何况对因征地拆迁而改变了生存环境的人?那就更应作出妥善的安置,以解决因征地拆迁而脱离了原有生存环境,打破了原有生活节奏居民的居住、工作、上学、就医等问题,使之可以安居乐业,生存发展,而不是政府作为拆迁人给几个钱将被拆迁人赶走了事。其实,即便将房屋补偿标准提高,如果被征地拆迁人员的生产生活得不到妥善安置,又有何用?以房屋拆迁的行政征收理论所作的制度设计—只对土地上的房屋给予补偿,不对被拆迁人员的生存发展进行补偿,就会让房屋多的人发财,而房屋少的人只得拼命多争取补偿,因为谁都不愿错过这一锤子买卖的机会。生存发展问题属于人权的范畴,在权利的位阶上,人权高于其他任何权利,现代社会已不允许一部分人用权力或金钱剥夺另一部分人生存发展的权利。这就是无论基于多么崇高而伟大的目标在被拆迁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之前都不得强制拆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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