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

  

  将房屋拆迁定性为行政征收,不是对中国现实的无知,就是预设前提的自我论证。房屋拆除后是一堆废砖滥瓦,政府征收它何用?难道政府征收房屋就是为了拆除?这好像有点黑色幽默。不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盯着的都是被拆迁房屋下的土地。学者为了证明将房屋拆迁定性为行政征收的正当性,不惜创设一个先验的法律前提—只有将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为国有,才能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否则,一旦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拥有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房随地走)。不错,从理论上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土地应是净地,实际上,政府出让的土地往往不是净地—房屋还未拆迁。但这只是表明政府未依法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并不表明此时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更不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的前提是将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为国有。


  

  同时,这一定性既没有社会基础又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是国家通过征收决定将原房屋所有权消灭并为自己设定所有权的过程,这一国家所有权的设定方式,已非中国社会生活的常态。国家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这是《宪法》和《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中国曾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进行过大规模的房屋征收,那是基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特定的政治目的。随着大规模政治运动的结束,中国已不存在大量单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的社会基础和现实需要。当下,国家基于特定的公共目的有可能少量征收他人的房屋。果真如此,就涉及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及人员搬迁的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是必须的,这涉及他人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人员搬迁的安置补偿一般也是存在的,但不能绝对,如果征收的是被征收人多余、没有使用的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就无所谓搬迁的安置补偿。而《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调整的房屋征收,与上述意义上的房屋征收相距甚远,究其实质应是房屋的拆迁。不仅如此,《征收与补偿条例》还将“拆迁”变更为“搬迁”。这一变化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授权立法所做的法律修改不符。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作的修改是,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的表述似可商榷,但至少这里规定的是“拆迁”补偿。《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了拆迁,专为国务院制定“拆迁与补偿条例”而作的法律修正案就失去了意义,更使《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权源处于尴尬的境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