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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对宪法原则的体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统帅”地位,一切法律法规都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多数法律都在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载入宪法,成为国家价值观和一切公权力行为的基本准则。刑诉法作为宪法具体化的基本法律,必须服从宪法价值,在价值理念上体现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在制度设计上遵守和落实宪法的规定。刑诉法与人权关系殊为密切,被称为“被告人权利大宪章”,应当体现宪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保障人权”。


  

  2004年修宪之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原则。如果刑诉法在立法宗旨中宣告“保障人权”,那么不但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重要进步,也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


  

  目前草案中规定的“保护人民”的表述,虽然出发点是着眼于体现法律的人民性,但作为科学的法律术语的表述并不恰当。“人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人民”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人权保护的对象是“人”,即便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哪怕是判处死刑的罪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某些人权还是不能被剥夺的。宪法规定国家保障人权,意味着宪法不仅保护人民,也保护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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