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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建议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一条应明确主体

韩大元


【摘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以及立法宗旨,笔者建议将第一条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主体
【全文】
  

  2012年3月5日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内的多项重要内容,突出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草案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左右。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刑诉法修改一直受到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刑诉法与宪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应该是充分保障人权,有效打击犯罪,要在内容上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一般来说,法律的第一条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反映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以及立法宗旨,笔者建议将第一条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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