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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保留

  

  在理论上,按照功能和领域的标准,可将法律规范分为组织规范、根据规范和规制规范3种。


  

  (1)组织规范是指国家将权限或任务分配给不同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这是调整行政机关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各种组织法是其典型表现。


  

  (2)根据规范又被称为授权规范,即授权给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是调整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保留一般就是在这一层面上而言的。这种法律规范很可能出现在各种具体领域的专门管理法律中。


  

  (3)规制规范是指以某个行政机关进行某项行政活动为前提,为了确保其公正性而设置的规范,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应遵循的条件、程序等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法是其典型表现。


  

  就行政机关而言,这3种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是:法律确定行政机关负有一定的权限和任务;为了完成其任务,由特别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某项具体事务;在得到法律授权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还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约束。


  

  3.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定义,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依然不够清晰。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机关、方式、条件、程序等所有方面均由法律来设定吗?


  

  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有权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要由法律来确定。目前,由法律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并不是很多,主要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列举了5项内容,还在第(六)项中概括性地规定了“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从理论上说,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也应当由法律来设定。


  

  如果某种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果,如旨在督促自我纠正的公布违法事实,是否也要由法律来设定呢?现实中,这种间接督促履行义务的措施,多由行政法规设定(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但是,这种强制虽然并非传统的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而是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力量来完成,但它同样构成了对违法者的侵害,应当由法律授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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