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保留

  

  现在,《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相较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却严格地限定于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即时性、紧急性,程序的约束相对较差;而行政强制执行没那么急迫,而且还有较强的程序约束。同样是强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实行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反而对行政强制措施没有这种规定,为何如此,不得而知。或许是因媒体曝光的暴力执法、强制拆迁造成了恶劣影响,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控制。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二审稿审议时,国务院法制办曾提出,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实践中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草案的规定不能涵盖现行做法,建议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但是,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与此相抵触的规定均归于无效。


  

  三、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保留的辨别


  

  既然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那么,什么是设定,怎样的法律规定才可以称之为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呢?这是实践中理解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保留的重要问题。在第一阶段辨别法律保留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换言之,判断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具有法律根据,同样要识别什么样的行为需要法律的授权,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才是作为授权根据的法律。


  

  1.“设定”的内涵


  

  “设定”是与“规定”相对的,这是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以来,法律试图区分的一对概念。“设定”是一种创设,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规定”则是具体化,是一个从粗到细的过程。如果法律已经设定某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法规、规章就可以将其进一步具体化。


  

  2.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


  

  举例来说,《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并不能据此就获得实施强制执行的根据,因为该规定只是规定了工商部门的任务而已。例如,《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显然是不能依据它去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相反是要受到这种程序规定的约束。再如,《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海关据此就获得了征收的根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