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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

  

  《修正案(草案)》关于法律援助的完善基本上如笔者所愿。首先,法律援助的范围从现在的三类人扩大为四类,增加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其次,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从现在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从侦查阶段开始直至审判阶段。应该说这又是一次很大进步。遗憾的是没有惠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从需要上看,这类人不比盲、聋、哑以及未成年的被告人差;从数量上讲,应当不会超过盲、聋、哑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数。因此,把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这一类人,既满足了现实需要,又不会增加多大负担。希望在正式通过《修正案(草案)》时增加进去。


  

  除以上外,还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培训。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整体素质与私人开业律师的整体素质具有一定的差距。客观地说,我国也是如此。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宣传优秀的法律援助律师,营造一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光荣的社会氛围。在这方面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包括在全国开展的评选、表彰“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活动。通过宣传从思想认识上提高广大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引导、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


  

  其次,加大对广大律师特别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的业务培训和质量管理的力度。目前在我国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主要是两支力量,一支力量是隶属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另一支力量是社会执业律师。这两支队伍虽有不同特点,但也有共性,一方面他们都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和公益性,另一方面,他们一般都比较缺乏办案经验,业务能力不是很强。因此,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培训和质量管理就非常必要。这方面主要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负责进行。要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从诉讼技能、技巧等方面入手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办案情况进行交流、评比,奖优罚劣。在此过程中,要吸收有经验、负责任的社会执业律师积极参与,发挥作用,通过他们的传、帮、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开展这项工作目前正遇到一个大好形势。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在这个文件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律师精通法律、熟悉国情、了解社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业务质量。为此,要加大律师培训投入,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依托司法行政系统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律师培训基地,将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


  

  再次,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固然重要,同时国家还应提高对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投入,适度提高办案律师的补助。就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及办案律师的补助明显过低。这种情况势必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办案律师的积极性。当然目前我们不能期望提高过多,但适度提高还是能够做到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是否重视这项事业。譬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后,山西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件1000元提高到每件1500-2000元,这对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4]应该说这一问题已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前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还提出,要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对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合理确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使其与律师承办案件的成本、律师的基本劳务费用相适应。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财政部门要继续予以必要的支持。


【作者简介】
顾永忠,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例如陈光中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就是这样安排的。
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分歧参见崔敏著:《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的全面回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73-76页。
引自侯晓焱、刘秀仿、张翼:“刑事审前程序获得律师帮助权之实证研究—对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0名在押人员的调查”,载陈卫东主编:《“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18-219页。
引自《中国法律援助网》(ww. chianlegalaid. gov. cn) ,2007年8月22日。
【参考文献】{1}顾永忠.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51.
{2}熊秋红.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制度之探讨[M]∥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6年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9.
{3}徐静村.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M]//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年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68—269.
{4}郎胜.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134.
{5}张思之,王英.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325.
{6}赵晓星.北京告别律师会见难[N].检察日报,20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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