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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辩方有权获悉控方证据的问题上走过了一条否定之否定的道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上,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决定开庭后,辩护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之后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以做好出庭辩护的准备。这是肯定辩方获悉控方证据的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任何证据材料,如果有鉴定结论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进人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即使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也只能查阅所谓“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以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其他证据在庭前是不知悉的。这是第一次在一定范围上否定辩方获悉控方证据的权利,由此造成了过去不曾有过的“阅卷难”问题。经过十余年的呼唤,2007年10月完成修改、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律师法》则明文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不难看出,新《律师法》的上述规定又重新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全面获悉控方证据的权利,这是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否定之否定。


  

  应当说,新《律师法》的上述规定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不无推敲之处,但其立法精神则应当充分肯定。它不仅重新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获悉控方证据的权利,与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要求相接轨,而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采取或者说恢复了以前的阅卷制度,而没有简单照搬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还没修改,以致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以此为由不执行《律师法》。因此,这个问题有待《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加以解决,而解决的思路就是吸收《律师法》的立法精神,充分保障辩方获悉控方证据的权利。


  

  这次《修正案(草案)》不仅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还做了一些补充、完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一方面充分保障了辩方了解、掌握控方证据材料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兼顾了诉讼效率问题。


  

  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法律援助的时间


  

  仅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与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要求并无明显差距。但是,从刑事诉讼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一般认为不到30%。这意味着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律师辩护。同时,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比较低,自我辩护的能力也很弱。以笔者于2010年至2011年4月在北京市组织开展的一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实证研究为例,被调查的300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及有关情况是: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57人,占19%,初中168人,占56%,高中55人,占18%,大专11人,占4%,本科8人,占3%,研究生1人,占0.3%;在职业方面:34人有固定职业,占11% 266人无固定职业,占89%;在户籍方面:58人有北京户籍,占19%,242人是外地户籍,占81%;在住所方面:91人在北京有稳定住所,占30%,209人在北京无稳定住所,占7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该300名被告人文化程度低,高中以下学历的占93%;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多,占8900;外地人口多,在北京无户籍的占81%,在北京无稳定住所的占70%。这些特点反映了当前我国大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和趋势,不仅对于研究现行刑事政策和对策,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此外,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与其他行业一样很不平衡,据周永康同志于2010年11月22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国还有200多个县没有一个律师。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是多么迫切!


  

  从另一方面看,现在想要加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又是可行的。首先。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已位居世界第二。这就为加强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设奠定了物质条件。譬如目前办理一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补助律师800元。全国每年有刑事被告人120万人左右。如果为其中一半即60万人提供法律援助,即使按每个案件补助1000元计算,每年需要6个亿的经费。从目前我国的财力来看应该完全能够解决。据《中国青年报》2011年7月26日报道,截止7月25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已有79个部委先后公布了本部门的所谓“三公经费”,数据是非常惊人的。如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三公”支出21.66亿元,其中仅公务接待一项就达6. 6亿元。可以设想,即使不用国家单列预算,仅从每年“公务接待”支出中挤一挤,相信也能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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