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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

  

  其实,第35条的规定源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第28条,两个条文除了96年修改时在“被告人”之前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三个字外,其他只字未动。由此可以说该规定还停留在或保持在30多年前的水平上。而在这30多年里,我国的民主、法治包括刑事诉讼法治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应当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辩方不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有罪的举证责任,已为人们普遍接受。再有随着程序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已成为社会人和法律人的共识。在刑事辩护中,不仅要进行实体辩护,也要重视并开展程序辩护的理念,不仅在律师界已经确立,而且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上得到了确认。在2010年6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就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诉讼权利,这就是典型的程序辩护内容。


  

  因此,笔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对第35条进行修改完善,应当取消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同时,从以往忽视程序辩护转为重视程序辩护,在对辩护人职责的要求上应当体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精神。特别是在我国,程序正义的价值虽然在理论上受到了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真正受到重视,违法办案现象诸如律师办案遇到的“三难”、超期羁押普遍存在、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加强辩护人的程序辩护势在必行。令人高兴的是,目前的《修正案.(草案)》将第35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对该条的修改,其一是在“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和意见”中取消了“证明”二字,只剩下“提出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和意见”,显然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二是最后一句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程序辩护的内容赫然写在其中。对此应当充分予以肯定。


  

  但仍有一点遗憾,如果把“辩护人的责任”改为“辩护人的职责”会更好。从文字上看,“辩护人的责任”是指辩护人份内应该做的事情。而什么是辩护人的“份内”,必须与辩护人的职务相联系加以确定。此外,这里讲的“辩护人”绝非指某一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张三或李四,而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泛指所有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人。而要对这个抽象的“辩护人”的“份内”做出界定,就必须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职责出发加以说明。总之,离开“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职责,就无从对何谓辩护人“份内应该做的事情”做出界定。因此,用“辩护人的职责”取代“辩护人的责任”的表述,更能反映出对所有辩护人的职务要求。同时,用“职责”而非“责任”的表述,有利于提高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表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的职务,是不可或缺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此外,“职责”还突出了刑事辩护的职业性、专业性特点,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当今世界法治发达、成熟的国家,辩护人只能由职业律师担任,其他非专业人员不可以担任也不能胜任辩护人的工作。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法律上规定非律师的普通公民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辩护人都是由律师担任。因此,我国今后发展的方向也应该是所有辩护人都由职业律师担任。


  

  总之,用“辩护人的职责”取代“辩护人的责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职责”较之“责任”,集中体现了辩护人的职业责任或职务责任,同时也有别于“举证责任”中的“责任”。有助于我们从刑事辩护的诉讼职能上以及辩护人的特定职务上对辩护人的职责重新定位,站得更高,看得更远,界定得更科学、全面。因此,希望在正式通过时予以调整。


  

  二、为侦查阶段的律师正名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重大修改,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该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律师不可介入侦查程序的禁区,对于保障处于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立法一经公布,就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成为当时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予重点评议的热点之一,国际社会也给予积极评价。从总体上看,这一规定推动了我国刑事侦查的进步,是我国改善司法人权状况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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