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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的接连败诉看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当然,美国对我国发起像中美轮胎特保案这种贸易战是我们所无法控制的事。我们只能做到如何通过谈判打赢贸易争端的官司。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败诉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咎于我们的谈判代表不懂得西方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语言的不擅长。当时,我们派出了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文英作为首席谈判代表出席,其在谈判中漏洞百出,对西方法律以及经济情况毫不知情。第一,徐文英提到:美国的市场份额下跌12个百分点所导致的4400人失业,那都是金融海啸的错,但是美方提出的数据是2004-2008年,那时金融海啸还未发生,何来金融海啸之错。第二,徐文英咆哮公堂,痛骂美国国际贸易协会,说你是美国的机构,有什么资格调查我们。但是翻阅2000年中美关系法案,其中的4·21条款规定:“中国政府同意美国国际贸易协会对中国出口进行调查并制裁”;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协会的调查权利不但是美国的授权,也是中国的授权。第三,徐文英提到美国如何制裁中国的话,中国就不出口便宜轮胎给美国,美国公民就买不起、也换不起新轮胎;因此开着旧轮胎上高速公路,车祸自然也就增加了。但是她又何曾想到,对于不掌握轮胎核心制造技术的我们,对四大厂商更换生产制造商完全没有牵制力,所以中国出口昂贵轮胎给美国一说也就不攻而破。


  

  从上述三个论断来看,你也许会哈哈大笑,认为这个谈判代表毫无水平可言,但是,这个谈判代表的水平就代表着中国国际谈判人才的水平。可见,这也暴露出了我国国际贸易、国际法律以及英语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出口政策对WTO规则的调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这调整过程中就需要贸易、法律、英语相结合的谈判人才,而且近些年来贸易争端的败诉更加折射出这方面人才的稀缺性。那么,如何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是今后我国国际贸易能否依然站立于世界强林的关键。


  

  首先,加强贸易、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具有着多层次的原因。第一,WTO成立后,世界各国对贸易法律的改革呈现着一致性。WTO提供的多国公约体制和强制性解决纠纷机制已经使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法律文明不再是国际社会的一种期待。第二,各国对贸易法律细节的要求各不一致,促使法律人才国际化。尽管WTO直接推动了各国经济、民商法律制度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同性,而且各国之间法律的借鉴移植使得各国法律大相径庭。但是正所谓:国有国情。每个国家对贸易法律的规定必定还是因国情的不同而在细节上展现出一些差异。因此,这就需要懂得贸易与法律的人才了解这些细节,使得不会出现“明明无理,却仍要强词夺理”的情况。第三,英语作为全球第一大语言,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在国际贸易的司法判决中,语言的熟练程度与谈吐的合理性也具有关键的作用。有时因为某一个单词、某一个句子引用不当,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也是常有发生的事,而且因为语言不熟练而在公堂上出现洋相更是辱没了国家的形象与尊严。第四,涉外诉讼的强大需求。随着中国入世后,因中国在制造业具有生产成本低下等优势,使得中国制造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青睐,然而同样也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挤兑”。为此,这些涉外诉讼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熟悉中国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诉讼知识和经验,而且要熟悉世贸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善于同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良好的心理素质,不会出现咆哮公堂的现象。此外,司法人员还要懂经济、英语以及科技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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